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6:32:18 353 人看过

一、建设施工合同效力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黑恶势力,利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承包工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说发包人与承包人故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以建筑施工合同转移资金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以建筑施工合同为名,实际进行利益输送,进行行贿受贿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修建涉及公共利益工程中双方故意降低质量标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违反招投标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以及必须进行招投标而中标无效的,还有就是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也是无效的;

6、因违反建筑领域资质管理规定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当然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除外。

7、因非法转包或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8、因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或者发包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当然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形,

承包人及发包人都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三、建筑工程黑白合同哪个有效

当签订建筑工程“黑白”合同出现纠纷或问题时,那一份合同有效,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白合同有效。建筑工程中依法经过招标并已备案的正式建筑工程合同,即通常所称的“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合同称为“黑合同”。双方签订白合同并进行备案,往往是为了隐藏某种目的,以及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白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白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2、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有效。在建筑工程合同无需招标投标或白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现合同效力纠纷时,黑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为工程款结算依据,认定黑合同有效。

3、“黑白”合同都无效的,以双方协商实际达成的补充协议结算工程款。合同并非都是一定有效的,也存在黑白合同同时无效的情况,这时就应该以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作为实际的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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