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的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19:51:27 171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

(二)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

(三)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五)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六)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船舶的,应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当局、已登记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发出售船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拍卖船舶的时间、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并以签收邮件或能确认收悉的任何电子或其他适当手段,在拍卖前三十日发给已知的前述被通知人。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三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2、成立拍卖船舶委员会负责卖船事宜;

3、拍卖的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

4、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等。

广州海事法院拍卖船舶产权份额

2011年2月23日下午,我院执行局与后勤保障中心联合组织对粤惠州货8***轮30%产权份额进行公开拍卖。

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萧某船舶共有纠纷一案,广东省高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0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我院依法扣押了粤惠州货8***轮,并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萧某所属的30%的产权份额。2010年10月8日,本院通过公开摇珠方式依法委托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停泊在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粤盛码头的粤惠州货8***轮市场价值进行评估。12月31日,依照法律规定在南方日报刊登拍卖船舶公告,并通过《民事通知书》、电话通知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该船舶共有人参与竞买,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日拍卖过程,我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组成拍卖船舶委员会。此次拍卖最终由持118号牌的刘某以最高价33.2万元竞买,并与我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为该船舶共有人之一。这是执行局首次拍卖船舶产权份额,经征询意见,各方当事人表示整个拍卖操作程序规范透明,拍卖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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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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