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有哪些不正当竞争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23:10:10 434 人看过

特许,不正当竞争,纠纷,经营,企业,消费者在特许经营领域,由于打的是品牌战,同行之间各有特色,因此,因同行业竞争引发的纠纷,相对较少。相反,由于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加盟者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特许者的离职员工,利用在特许企业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展开与受聘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特许经营企业中也时有发生。在宣传中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仍然认为其与某知名特许品牌有关联,以便到达搭车目的,即为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商业特许经营是什么意思

商业特许经营意思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

二、什么情况可以退还加盟费

可以退还加盟费的情况:1、加盟商尽管缴纳了加盟费,却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加盟商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2、加盟商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虚假信息,即加盟商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9: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员工流动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稳步增长。2006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11件,2008年增长至28件,2010年回落到20件。此后收案均保持增长态势,2011年25件,2012年36件,2013年46件,2014年72件,2015年增长至82件,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7%。2016年上半年已受理65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0%。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均系因员工流动而引发。二是案件主体复杂化。因员工流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多为复杂主体案件,以跳槽员工与新入职企业为共同被告案件为主,导致审理过程中需要区分员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共同抑或分别实施的行为,二者是否存在共同的主观过错等问题。三是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据统计,此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142天,远超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57天的平均审理期限。实际形成判决的案件中,由于涉及鉴定、调取证据、保全、勘验、等待其他案件结果而中止等因素,审理周期会更长,一半以上的案件实际审理
    2023-02-24
    60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公开宣判
    近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诉被告YY(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XX法院官方微博北京XX法院及该院民三庭官方微博法铸XX对本次公开宣判活动进行了同步微博直播。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诉称,其系YY网的所有权人及经营者,该网站以提供生活服务平台为内容,涵盖房产在内的多项服务。YY作为网站名称经过多年宣传推广,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擅自使用该网站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侵害了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公证费6320元。XX法院经审理认为YY构成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yy的行为足以使人产生其与YY网经营者间存在特定关系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院据此判令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yy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6320元。
    2023-04-24
    274人看过
  • 临沂加加酱业与加加酱业(长沙)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平邑县龙源酿造厂与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临沂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7-10-12当事人:马启兰、李保胜、杨振、苗现青法官:文号:(2007)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1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加加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地方镇驻地沂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启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伟,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湘晖,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邑县龙源酿造厂,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蒙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保胜,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婷,该厂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加酱业(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白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天宁,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彬,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2023-06-07
    386人看过
  • 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参与警长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
    2023-07-01
    491人看过
  • 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杭民三初字第59号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斜土路1233号706室。法定代表人王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玉仙,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裙楼2层。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芳,系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玉仙,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原告上海涵尚经贸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
    2023-06-06
    103人看过
  • 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集团、**软件公司、**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在经营过程中,非法窃
    2023-06-14
    361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并于190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便是加入第1条“一般条款”(所谓一般条款,是指规定执法机关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或者概括的规定,该条款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从德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条的内容来看,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具备以下4项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从事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商业交易”的概念应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任何一项以任何方式旨在促进任何一种商业目的的活动,都属于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这种商业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商业目的。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不仅包括一切商业营业,而且包括律师、医生、艺术家、建筑师,科学家等自
    2023-06-08
    205人看过
  • 怎么解决特许加盟合同纠纷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特许加盟合同纠纷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解决,或是其法院诉讼解决。一、违约金怎么算的?合同违约金数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上限为所遭受损失30%。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租房合同违约应该怎样赔偿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
    2023-06-29
    487人看过
  • 预防特许加盟合同纠纷发生
    一份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应该具有以下主要内容:1、特许人、被特许人基本情况;特许经营内容、期限;2、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3、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4、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5、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6、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7、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8、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具体说来,一般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宜请教律师、会计师、审慎阅读评估。一、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1.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二、合同期间1.期限长短有无明确?2.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三、合同延续1.期满后可否续约?2.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四、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2.
    2023-04-23
    91人看过
  • 使用用户信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哪些
    案件: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200多万元。互联网背景下对公民信息利益保护如何突破技术围猎引发热议。“脉脉”是一款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其通过梳理用户通讯录或其他关系网络中的好友,帮助用户关联到好友的社交圈,实现所谓从“一度人脉”到“二度人脉”的社会关系拓展。此前,“脉脉”曾与新浪微博合作,提供用户通过微博账号登录“脉脉”的服务。而引起争议的关键在于,一旦通过微博登录,“脉脉”会抓取用户的微博账户职业、教育信息,并与注册账号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内容建立关联,最终一并对外展示。在终止了与“脉脉”的合作后,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认为“脉脉”的非法抓取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法院认为:一、“脉脉”未向用户
    2023-06-12
    487人看过
  •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什么
    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日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规制的低价倾销行为,而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掠夺定价行为。即,认定是否构成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无需界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管辖】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2023-06-14
    302人看过
  • 关于“亮甲”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0年11月21日,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泰公司)申请的乐泰牌亮甲杀菌液获卫生部批准,并同时取得卫消字(2000)第0063号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2001年1月1日,乐泰公司取得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黑药管械生产许20010016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同年2月2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批准乐泰公司开发研制的亮甲产品以黑药管械(准)字2001第2640003号医疗器械注册,并向乐泰公司下发了《医疗器械注册证》。2001年3月,亮甲产品开始投放市场,截止到2003年2月,乐泰公司投入全国17个省市广告费累计达14408997.25元。亮甲产品在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等23个省、市、自治区的药品市场销售,并建立了2万余家销售点。2002年5月8日,中国质量认证标准协会和人民日报社市场报下发中质标联字[2002]第018号《
    2023-04-24
    119人看过
  • “农夫山泉”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农夫山泉引发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者:郭振华发布时间:2009-05-2608:55:34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公司)诉被告北京领先食品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领先公司)、北京香山农夫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农夫公司)、北京海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农夫山泉公司诉称,其对农夫、农夫山泉、NONGFUSHANQUAN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先公司和香山农夫公司均系香山农夫桶装水的生产者,海天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水网网站销售香山农夫桶装水。香山农夫桶装水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夫和NONGFUSHANQUAN商标。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对农夫、农夫山泉、NONGFUSHANQUAN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香山农夫桶装水使用的包装和装潢与农夫山泉
    2023-06-08
    452人看过
  • 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与许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4-11-17当事人:许燕、郭凡生法官: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1769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海民初字第17692号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4号楼2201室。法定代表人郭凡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綦骏,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龙乡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高春,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4号楼2201室。被告许燕,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办事处四合巷5楼433室。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2004年1月,北京市慧聪广告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与许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其担任业务部经
    2023-06-07
    36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公司拟有了不正当竞争纠纷,哪些是不正当竞争纠纷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05
      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一至七部分)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
    • 特许加盟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4
      一个纠纷发生,如果通过仲裁解决,那肯定就是根据特许经营加盟的合同约定选择的。一般来说,纠纷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来解决。但无论选择哪一个,你首先必须明确提出申请或起诉,而申请或起诉中应有明确的请求和所依赖的事实和理由,以便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能够明确你的争议焦点并裁决你们的纠纷。
    • 代理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的处理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9
      1.在违法行为事实认定层面上,待证违法行为有可能超出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界限,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待证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认定。 依据专门法优先适用之原则,本案待证违法行为无法涵盖于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商标侵权行为采用列举法明确其范围,该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列举范围外的行为,规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一指引规范将本案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允许将其文字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违法行为引入反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有哪些,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处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8
      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
    •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特征,怎样对付不正当竞争行为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6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