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多媒体网络开发经营业务的网络公司,1999年分别注册国际域名www.china?project.com与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并通过注册取得中项网商标专用权。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则称自1987年以来就一直从事中国项目业务,2000年注册国际域名www.sino?project.com与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公司、中项网.com,并使用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作为上述国际域名的中文名称。原告由此起诉被告恶意侵权注册,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
原告诉称:1999年7月26日原告注册了国际域名china?project.com,于1999年8月2日注册了中国域名project.com.cn,于1999年9月23日申请注册了中项网商标。1999年11月25日,原告正式开通中国项目网网站。2000年1月,原告又注册了中国项目网·中国等中文域名。2000年3月27日,被告美欧亚公司照搬或剽窃原告的商业创意、标志,模仿原告的国际域名注册了相近似的国际域名sino?project.com,并冒用和套用原告的中文域名中国项目网为被告的网站中文名称,开展与原告相同的业务。同时,被告在媒体和数家大网站上宣传、介绍其中国项目网是中国正宗的,在商标和域名方面不断实施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淡化了原告的域名,由此误导业界,致使原告吸纳股东和海外融资60万美元的工作夭折,并为诉讼支付了10余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决:
1?美欧亚公司停止剽窃中项网公司商业创意,侵害中项网公司商业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美欧亚公司以中国项目网、中项网和项目网中文域名的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停止侵害中项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中项网公司的经营损失和相关诉讼支出共计500万元人民币;
3?美欧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自1987年就一直从事中国项目业务,且2000年4月和5月注册了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和中项网?net的中文域名。原告所诉侵犯商业创意、侵害商业标志和以中文域名形式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不能成立。原告虽主张中文域名,但原告实际投入运营的只是一个英文域名,该英文网站使用了三个翻译名:中国招商广场、中国项目网、中项网名称。双方之间的争议实质是有关英文域名的中文网站名称之争。关于英文域名注册我国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等字样的域名。被告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2月14日制定的《关于注册网站名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规定,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使用以中国为字头的网站名称,原告2000年注册的中文域名没有政府部门的批件,据此,原告没有权利享受我国法律的保护。被告于2000年9月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制定并实施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北京市工商局红盾315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中国项目网、中项网、项目网的网站名称,此后原告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异议。在行政审查程序尚未进行完毕时,原告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创意本身不属法律调整的范畴。但当创意附载在具体的有形物上并产生了商业价值,而法律又赋予相应权利时,这种体现了创意的智力劳动成果就成为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同时也是中项网公司的注册商标,依法应受到保护。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中文域名,中项网公司对其亦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也是不容侵害的。美欧亚公司注册的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中文域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核心部分(二级域名)的文字与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以及中项网公司先于美欧亚公司注册的中国项目网·中国(公司、网络)、中项网·中国(公司、网络)等中文域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文字(二级域名)相同,美欧亚公司上述域名的注册和商业性使用,极易使公众对互联网上不同区域、多个级别上出现相同的中项网、中国项目网名称的域名造成混淆,从而使中项网公司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及相应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
因中项网公司已经在中国互联网注册了带有中国项目网、中项网字样的中文域名,美欧亚公司有意规避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事实,转而注册了以.com、.net为后缀的中文域名,因此,美欧亚公司注册、使用以中项网、中国项目网字样为核心的中文域名,并将该域名作为其网站名称予以使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由于存在中项网公司享有在先权益且使用在先的事实,美欧亚公司的行为有悖公平竞争之商业行为规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对项目网未予注册中文域名,也未对该名称享有其他在先的民事权益,故其认为被告注册项目网中文域名及使用该名称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名称作为域名和网站名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对原告要求归还中国项目网.com、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中项网.net等中文域名的要求,认定原告拥有合法权益,中项网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同时也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依法应受到保护。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作为原告在先注册的中文域名,原告对其亦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不容侵害。被告注册上述中文域名为恶意抢注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
一、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中国项目网.com、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中项网.net中文域名;
二、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的名称;
三、赔偿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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