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进行监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08:14:54 485 人看过

一、由谁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进行监督

1、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二条

二、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1、刑事拘留后的三日(特殊情况七日)(流窜、结伙作案三十日)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说明:普通案件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会在十四日内批捕或释放;批捕后二个月内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或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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