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未尽赡养责任伤心老汉诉解除收养关系获支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08:54:24 151 人看过

早年没有生育子女的老汉周某为老有所依,便收养了一双儿女,没想到养子女不思回报的做法伤透了老汉的心。今天,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周某和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共同支付周某生活费3万元,养子及其家人搬离周某的住处。

76岁的老汉周某于40年前在当地收养了一双儿女。现今,养子女都已经长大,并分别建立了的家庭有了自己的孩子。养子一家虽然都居住在周某的房子里,但却和周某分火吃饭。周某孤身一人,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还要自己买菜做饭或出门买饭吃,晚年生活非常凄凉。近几年,周某因心脏病复发多次住院,刚开始,养子女还能到医院看望,后来则不管不问,周某深感心灵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恶化。2008年4月,周某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同时要求养子女支付多年来的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由于二被告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周某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理由正当、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成年养子女与未成年养子女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1、解除条件不同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单方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二是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如收养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均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是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养父母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解除效力不同

收养关系解除后,在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上,未成年养子女是自行恢复,而成年养子女是可以协商确定。

3、是否给付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上不同

收养关系的解除,导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原则上讲,养父母无权要求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给付生活费,但在同时满足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养父母缺乏生活来源这三个条件时,养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

4、收养人能否对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获得补偿的条件不同

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是因为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获得补偿。与未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在协议解除且是生父母主动提出时,养父母可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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