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对外提供债务担保。行政机关是进行社会管理的国家机关,其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故不能对外提供担保。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从狭义上讲,行政机关仅指政府机关内部的综合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它是在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处理各种事务、辅助进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机构
行政单位负债的核算
(一)短期借款的核算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了补充企业经营所需的各项资金需要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的借款。目前,商业企业的短期借款有临时借款、网点借款、项目借款等。
为了反映短期借款的经济业务,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用来核算短期借款的借人、归还和结欠情况,其贷方登记借人数,借方登记归还数,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归还的借款数额。该科目可设置“短期人民币借款”和“短期外汇借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可以按各债权人设置明细账,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借入的短期借款应支付的利息,一般应列入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个别短期借款用于购建资产,在交付使用之前的利息,则应列入“在建工程”科目,作为构成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交付使用之后,其利息仍应列入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二)应付票据的核算
应付票据是指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一种票据,可在同城或异地使用,付款期最长可达到9个月。
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应设置“应付票据”科目进行核算。
“应付票据”科目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科目的贷方登记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借方登记支付到期票据的本金,期末余额在贷方,为已开出、承兑但尚未到期支付的商业忙票的金额。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据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应付票据的账务处理如下;(1)商业汇票经过出票承兑以后,应借记“商品采购”、“应交税费”、“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2)银行承兑汇票在承兑时要按票面金额支付手续费,以财务费用列支。
企业凭银行支款凭证支付时,借记“财务费用——手续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3)应付票据分为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两种。带息应付票据在到期时须按票面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支付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利息金额较大,每月可预提应付利息,预提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支付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承兑汇票到期时,商业承兑汇票应由付款人负责偿还,银行承兑忙票由承兑银行履行付款义务,将票款付给收款人,同时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5)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时,如果付款人存款不足,付款人收到通知时,应将商业承兑汇票本息转入“应付账款”科目,将银行承兑汇票本息转入“银行借款”
科目t借记“应付票据”和“财务费用”科目。同时银行对付款人还要收取一定的罚金,企业按通知将罚金以“营业外支出”支付,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付账款的核算
应付账款是企业因购买商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企业进行应付账款的核算,应设置“应付账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因购买商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同时,按供应单位的名称设置应付账款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另外,企业进口商品发生的应付客户盼进口货款、出口理赔款、出口佣金和运杂费等款项,也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还可增设“应付外汇账款”科目核算。应付账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商品、材料、物资等如已验收入库但未付款,可按实际价或暂估价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接受劳务供应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企业偿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以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3)企业应付账款经清理后发现确实无法支付的,经批准核销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企业进口商品应付客户的远期货款及运费等以“应付账款-应付外汇账款”科目核算,收到单据时按当月(或当月1日)汇率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外汇账款”科目;支付商品进价时,按支付日汇率以人民币向外汇银行办理支付,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外汇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及进口商品时的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外汇账款”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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