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梁女士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又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然而5年过去了,梁女士的维权之路还是没能走完,相关费用分文未得。不得已,梁女士将原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前夫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宋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今天(1月21日)上午,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18日,上海净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梁女士在工作中从架板上跌落,造成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2006年9月1日,经本市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净洁公司应向梁女士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仲裁费等共计46万余元。净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案件最终于2007年2月14日按撤诉处理。
裁决生效后,梁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净洁公司无力履行给付义务,遂申请追加净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父亲为被执行人。法院查明,身为净洁公司股东的王某及其父亲,于2004年2月12日有抽逃公司全部注册资金且事后未补足该资金的行为,遂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裁定,追加王某及其父亲为被执行人,父女俩分别在25万元范围内对净洁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父不服该裁定申请复议。2008年5月5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父申请,原裁定得到维持。
虽然通过法律途径,梁女士的合法权益又多了一份保障,但净洁公司和王家父女仍未向梁女士支付分文。2010年5月26日,得知原老板王某已经离婚,梁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的前夫宋先生对王某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宋先生向法庭表示,自己虽然知道王某一直在净洁公司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但不知道王某是净洁公司的股东。宋先生认为,在王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自己已经与王某离婚,王某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宋先生同时表示,其与王某是真离婚,两人从2001年起就感情不和,离婚时,其现在的妻子已经怀有身孕。
法院审理查明,宋先生和王某于1989年9月登记结婚,于2005年5月11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儿子由宋先生抚养至结婚成家,无债务,房子归儿子和宋先生共有,贷款由宋先生负责支付。
法庭认为,王某抽逃出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王某即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相应法律责任。王某对原告所负的连带清偿责任,由其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引起,在其抽逃出资时已经产生。而王某抽逃出资的时间,在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王某对原告所负的债务,应按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予以支持。遂作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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