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主办、广州市总工会承办的2011中国工会·劳动关系论坛——集体协商:规范与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广州市海珠区的第—次全国劳动大会旧址举行。在论坛上,劳动关系专家、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刘诚提出,因为劳务派遣近年急剧扩张,有些企业劳务派遣工数量已经超过员工总数七成,合同制工和劳务派遣工一企两制,同工同酬难以实现,因此,他建议,工会应当探索劳务派遣关系的集体谈判途径,改变以劳动关系为依据开展集体协商的模式,转变为以用工单位为依据开展集体协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工陷入两不管窘境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刘诚认为,我国工会应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集体谈判途径。
《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但目前,劳务派遣急剧扩张,有些企业劳务派遣工数量已超过职工总数的七成。人数众多的劳务派遣工被派到不同用工单位,劳动差别大,彼此之间难以有效联系,很难有效开展集体谈判。而在用工单位内部,一些企业以用工差异化为由拒将劳务派遣工纳入集体合同保护范围,使劳务派遣工陷入爹(用人单位)不管,娘(劳务派遣公司)也不管的尴尬境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为此,刘诚建议,工会积极探索以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动关系)为依据开展集体协商的模式,逐步改变企业对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工一企两制的现状,促进同工同酬的实现。
同时,他认为,目前我国部分基层工会代表权未充分有效实施,无能力或无动力为工人维权。因此,推进集体谈判首先要完善工会代表权,即通过基层工会直接选举等手段激活基层工会。否则,集体协商易流于形式。他建议《工会法》修正案作出如下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通过全体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可以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选举,或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都作为主席候选人进行选举,可也以不设候选人进行选举。
建议允许职工代表介入集体协商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工会主席往往身兼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销售部经理等),开展集体协商时,其立场更多代表资方,而非劳动者。要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翟玉娟认为,要允许职工代表介入集体协商。对此,深圳已试图展开深入探索。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本单位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其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通过民主程序推举产生。第15条规定,劳动者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其他协商代表候选人采取劳动者个人自荐或本单位十名以上劳动者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协商代表候选人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按照得票多少当选为协商代表。
对此,翟玉娟评价道,该规定有很多积极意义,首先,可以选出代表民意的协商代表。第二,能够促进用人单位工会的民主选举。第三,能够促使用人单位工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她认为,上述由工会主席和选举出来的协商代表共同参与集体协商的模式适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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