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聘其它单位,违反保守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约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34:47 291 人看过

案由

申诉人: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男38岁,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诉人:于某,男,26岁;林某,女,25岁。二人均系某省物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生物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生物制药厂厂长。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于某、林某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擅自受聘其它单位泄露商业秘密。应当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并返还培训费,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调查过程

被诉人于某、林某1990年7月毕业于某市制药技工学校,并被分配至某市光明中药厂。1993年7月,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成立,并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于某、林某应聘,并于1993年8月2日被申诉人录用,办理了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手续。1993年9月份开始,申诉人对招聘的员工进行为期二个月的培训,后将于某、林某分配到活性剂分离室工作。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为期八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凡甲方(药业有限公司)出资培训进修超过一年的,乙方(工人)必须工作满五年后方能提出调动、辞职等要求。”“凡关键技术岗位员工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数据,不得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可能对本公司效益带来不利影响的技术资料。违者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1994年1月5日,申诉人将于某、林某等人送往日本学习生物制药关键技术,1995年4月3日学习结束回国后,于某、林某被分配至公司关键性岗位生物活性分离剂化学处置室工作。这一岗位掌握着公司制造抗乙肝药的关键技术及技术资料。1995年6月于某、林某认为申诉人给的待遇低,在申诉人不同意调出的情况下,受聘于另一生物制药厂,并将关键技术数据告诉该药厂。申诉人在与被诉人及聘用于某、林某的药厂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于某、林某返还出国培训费6万元,要求聘用于某、林某的某生物制药厂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分析意见

被诉人于某、林某身为被诉人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擅自受聘于其它单位,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生物制药厂明知于某、林某是申诉人的技术骨干,采取高薪“挖人”的做法是不妥的。

1.《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申诉人与被诉人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内容,及被培训人最低服务年限。劳动合同经劳动鉴证部门鉴证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

调查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被诉人于某、林某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返还申诉人培训费6万元。某市生物制药厂自愿承担4万元,另外2万元由于某、林某各承担1万元;

2.某市生物制药厂负连带赔偿责任,承担申诉人的经济损失8万元;

3.被诉人于某、林某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申诉人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对于某、林某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补偿。补偿金额共计4252.48元;

4.仲裁费200元,申诉人和被诉人各承担一半。

经验教训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3.经过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服务至最低年限,否则应视为违约。

4.用人单位吸引人才是对的,但必须通过正常途径,“取之有道”。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挖人才,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还可能会得不偿失。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5日 02: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
    一、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又受聘于其他单位的,原单位是否有权停发其退休金,我国目前尚未法律条文予以明确规范。1.《劳动法》第73条第4款对劳动者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确立了“按时足额支付”的保护性原则;2.《劳动法》第73条第3款规定能够设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需条件/标准的规范限于法律与法规二者(应作狭义理解。限制/剥夺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方可得到法院支持)。3.《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未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又受聘于其他单位的,原单位可以停发其退休金。二、病退人员受聘于其他单位,原单位不应停发其退休金。【律师提示】病退后并不当然丧失劳动机会/还享有劳动的权利。再就业与否,支付退休人员退休金都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都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条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保情形】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
    2023-05-05
    135人看过
  • 事业单位职工聘用期跳槽须付违约金
    从今年5月开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近期有了新的进展,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人事局获悉,市人事局公布最新的《广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参考文本》,新文本在适用期待遇、合同性质、落聘补偿等方面有着明确规定,广大职工的权益可得到较好保护。此外,在保护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本次推出的新合同文本还明确规定,职工在聘用期间跳槽,依规定必须向单位缴纳一定金额作为赔偿。三种合同期限可供双方选择为进一步保护职工利益,新文本要求甲方明确填写乙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如每月的最低数,工资如何计算等,同时,适用期的工资待遇标准,也要求明确标出,这是以前的文本所没有的。在劳动保护的条款上,新文本要求甲方写明计划采取何种工时制,并规定乙方享有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育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待遇。和以往的《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相比,新文本更加细致,新文本要求甲方(事业单位)填写本单位的性质。按照划分,事业单位可分为
    2023-02-18
    329人看过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或是签订保密条例的劳动者来说,在约定解除或是在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限制期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如若违反保密条例中的内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追究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所有,你应该了解用人单位要求你赔偿违约金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如果仅仅是因为合同约定时间未到的话,可以在辞职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单位不可向劳动者提出赔偿违约金的要求。如果是因为你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为你提供了专业的培训,并因此产生了费用,那么费用的部分你需要以违约金的形式赔偿给用人单位。但赔偿金额不得超多培训支出的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合同内标明保密条款,并对此条款违约金额进行约定的。在保密约定的时间内,如果劳动者泄露,则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提出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一、什么情况下劳动要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
    2023-03-06
    379人看过
  • 职工泄露商业秘密单位追偿须有证据
    萍乡一读者问:我公司的一名技术开发人员辞职后,我发现市面上出现与我公司产品雷同的家电产品,我怀疑他泄露了我们公司的商业秘密。该职工曾与我们签订《保密协议》,请问我能起诉他并要求他赔偿吗?答:保密协议应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签订,企业与员工可以协商一致解决。如果单位认为是离职员工泄露了商业秘密,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然后才能向离职员工索赔,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要求了竞业限制义务,却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要求单位支付。但是,即使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主张协议无效。
    2023-06-09
    308人看过
  • 谈判代表有义务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吗?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依据《劳动法》,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它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集体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指定或者选举产生。他们是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
    2023-05-07
    357人看过
  • 用人单位如何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其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须具备三个要件: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到的;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方案、货源情报、营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客户名单、产品配方、设计构思以及程序等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由于商业秘密被窃取或泄露而引起的的争议甚至诉讼越来越多。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极其重要。《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在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方式可以有两种:一是可以约定脱密措施,即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使得劳动者不再接触商业秘密;二是约定
    2023-06-09
    317人看过
  • 用人单位的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信息,一种是经营信息。关于技术信息,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经营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标标中的方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此外,用人单位的合同格式、经营计划表、价格协议细节、
    2023-04-11
    494人看过
  • 擅离职守遭单位解聘起诉用人单位被法院驳回
    1994年,丁女士在长病假期间未经告知单位便出国工作,并注销了本市户籍。2011年丁女士回国,发现单位已于其出国当年将其除名,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单位的除名决定无效,并索赔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18万余元。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丁女士的上述诉请。丁女士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接替退休的父亲进入某医院工作,获得了事业单位编制。后因身患眼疾,高度近视,请了长期病假,回家治疗。九十年代初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丁女士也赶上了出国热,想赴国外发展自己的事业。1994年5月,丁女士注销了上海市城镇户籍,去往泰国工作。本来故事发展到这里似乎可以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但丁女士的烦恼却从她出国时开始了。2011年,丁女士回国,恢复了上海市城镇户籍,经过查询,丁女士早在1994年出国时就被原工作单位医院除名了,原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也在丁女士被除名的那一天戛
    2023-06-09
    169人看过
  •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2023-04-30
    272人看过
  • 辞职后约定保密,用人单位要给补偿吗?
    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两者的区别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法律层面讲,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职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职工约定在职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实际上,竞业限制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二者的区别在于: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职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竞业限制则是双方约定形成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再者,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无期限限定,竞业限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约定期限。还有,职工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则不然。由此也可知,如果劳动者辞职后和用人单位约定保密,用人单位是不需要给补偿的。相关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劳动合同
    2023-03-16
    258人看过
  • 使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开发的客户名单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需要结合实际的案情分析。如果客户名单仅仅是将企业名称进行罗列或简单复制已有的通讯地址、厂商名录,本身没有付出一定的劳动、投资等,则不能成为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该拥有什么类型的客户,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因为这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便可获知。而该企业的客户,其作为一个用户来说,其需要什么样的商(产)品或服务,一般也具有相当的公开性。所以,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客户并不具备什么秘密性的特点,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如果一个企业经过长期的交易和努力、投入,从广大的不确定的客户群中,或总结,或选择,或培育了一些特定的客户(包括有特殊需要、特殊的交易方式和习惯,或特定的交易内容的客户),并形成了较明确的可交易性。则这样的客户名单就不是能较易获知的了。因为这从公开的渠道是无法获知的,不经过一定的努力或交易实践也是不知晓的。这样的客户名单不仅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
    2023-06-13
    277人看过
  • 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商业秘密受到惩罚
    深圳市南山区一企业员工离职期间因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近日被南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原系深圳一公司员工,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其在任职、离职期间均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因工作需要,张某后来在公司内部信息交流网站注册了账号,具备下载秘密资料的权限。但张某从公司离职后没有按照《保密协议》约定继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反而采取复制、利用原有账号陆续下载获取原公司的商业资料文档。2010年5月,张某在一网站注册了用户名,并大量上传原公司的1000多份保密资料,这些资料中有原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张某未经原公司允许擅自对外公开,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虽然仅仅非法获利了人民币900余元,但给原公司造成人民币194.12万元的巨额损失,遂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记者游春亮通讯员周丽华)一、商业合同保密条款时效性保密协议中的商
    2023-06-20
    380人看过
  • 涉及商业秘密条款单位不得单方增加
    企业和员工以合同约定为准问: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指出工资发放的10%作为保密费,并规定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这些条款是否合理?答: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在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约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在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款。所以,企业与当事人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
    2023-06-09
    388人看过
  • 聘用合同违约金怎么算(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一、如果公司没买社保辞职能赔偿多少?赔偿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来决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23-03-10
    20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单位与员工之间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27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前者如产品配方及其他专有技术,后者指客户情况、购销渠道等。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这里的“保密措施”应作广泛理解,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讲明某
    • 与原单位未解除,是否可以再受聘于其它单位?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0
      在与现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与之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你要转移社保公积金之类的,必须要有与之前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书才能转移,不然的话是转移不了的,并且你在没有解除之前的劳动合同时,与现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1、劳动法规定,职工只能跟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未解除时,不能签订另一份劳动合同,因此属于无效的。 2、如果原单位内部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的话,可以以此来处罚员工。另外,原单位
    • 单位在雇佣员工的过程中,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25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前者如产品配方及其他专有技术,后者指客户情况、购销渠道等。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这里的“保密措施”应作广泛理解,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讲明某
    • 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约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01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
    • 在劳动合同中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以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0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