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上诉补充辩护词怎么写?
下面是一份毒品罪补充辩护词,可以此为参考案例了解写作格式。
尊敬的法官:
我接受黄X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黄X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黄X,认真查阅了黄X的卷宗,现结合庭审及公诉人的指控,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法律规定看,本案黄X的犯罪性质应该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1、起诉书指控被告黄X犯有运输毒品罪,但是现有的证据中,没有能够实质证明被告黄X具有运输毒品主观动机。辩护人在会见黄X时,详细查问过被告携带毒品的用途,被告均告知辩护人是为自己吸食所用
2、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证明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被告黄X的行为符合前述条款,依法应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3、本案被告黄X是一个有多年吸毒史的吸毒者,被告黄X在被抓捕后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黄X系吸毒人员。根据《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所以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黄X的行为符合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情形。
4、动态持有毒品并不等同于运输毒品
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是黄X在从东莞返回深圳的途中因携带毒品被抓获;其尿液检验为阳性。仅靠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来推断其是运输毒品,有客观归罪之嫌,按照我国刑诉法有关规定和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由黄X动态持有毒品并不能推确定其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动态持有毒品不等于运输毒品。被告作为一个有多年吸毒史人员,因贪图便宜一次性购买大量毒品为自己吸食,在购买毒品的回程途中被抓获,完全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目前还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能够证明黄X持有毒品为吸食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从发生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看,本案黄某行为属于“非法有毒品罪”。
1.本案能够作为证据的只有两类,一类是被告携带的毒品,一类是被告的口供。被告的口供是在其毒瘾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所做出,毒品吸食者的典型症状是产生幻觉,但幻觉未必是事实,被告在口供中陈述其父母年龄都是60岁就与事实相背离。
2.本案的被告口供中出现的两个人“胖子”与“肥龙”,这两个人是虚构的还是现实中存在的人物,控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没有能够证实这两个人真实存在。如果东莞确实有这样的频繁、大量贩卖毒品的“胖子”,东莞警方也会对他们实行抓捕。
3.刑诉法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认定“胖子”与“肥龙”的真是存在,那么这两个人的存在就有疑问,如果这两个人不存在,本案定性“运输毒品罪”证据就不够。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不应该定性为“运输毒品罪”。根据被告携带毒品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更适合。
4.退一步讲,即便法庭认为定“运输毒品罪”或“持有毒品罪”都有理由,希望法庭能够“疑罪从轻”。
5.公诉机关坚持认为被告携带的毒品数额巨大,远超过个人吸食量,不应定性持有毒品罪,应该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持有毒品的数量与犯罪的性质与罪名无关,法律没有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数额设立上限,被告毒品可以自己吸食、也可以给别人吸食。
三、被告人黄X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被告黄X所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被告人本人及家人也是毒品的受害者,请法庭酌情对黄X从轻处理。同时,被告黄X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其认罪态度好,并且确有悔罪表现,初犯及偶犯,因此请法庭酌情对黄X从轻处理。
尊敬的法官,作为辩护人,我在法庭上已经提交了辩护词,但是在开庭后的两天中,我仔细研究了案情,我仍然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应该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辩护人,我绝不是企图为了被告从轻处罚而强词夺理,我认为律师的执业道德也决定我有责任有义务为我的当事人争取权益,所以我写了补充辩护意见。如果被告为了自己吸毒而购买毒品被以“运输毒品罪”而判刑十几年,这个代价太沉重了。因为两种罪名的量刑差距甚大,所以,如果法官根据现有的证据认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我恳请法官能够疑罪从轻,对黄X以相对较轻的罪名处罚。
辩护人:2012年10月29日
其实刑事上诉补充辩护词的写法和一般辩护词没有多大区别,要有标题,有辩护的理由和证据,最后要辩护人签字并写上签名日期。补充辩护是在辩护词之后出现,是对案件进一步查阅后的补充,综合法律和案件提出新的意见和辩解,这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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