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保证人的职责与担保人的职责有何不同
借款保证人和担保人在职责上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为债务提供担保。他们的职责主要包括:
1.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为保证人或担保人,他们有责任确保债务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
2.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保证人或担保人需要承担起清偿的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具体来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担保人的类型中包含保证人,担保可分为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
二、借款保证人的期限多久
借款保证人的期限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当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款保证人可由哪人来充当
借款保证人可以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律没有禁止实施保证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n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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