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办理前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8 20:06:31 42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办理机构

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

五、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6“承诺书”。“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4、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应包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由全体成员签署。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成员签署。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成员大会决议由全体成员签署。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仅限于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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