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03:45 239 人看过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从房屋征收开始到被征收人权利的保护,共包括11个环节。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扩大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有关单位应当暂缓办理有关手续)。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6。协商期满后,应当公告协商情况和变更征收补偿方案。

7。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全额补偿费应当收取,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与解释。

11。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一)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金等订立补偿协议房屋、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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