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和证人容易出现翻供、翻证,有的是因为单位领导怕负连带责任,当庭违心作假证或出具假证明材料,有的则是被告人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翻供的同时,其亲朋、辩护人还想方设法强迫甚至恫吓证人,诱骗甚至贿买证人作伪证。特别是在一供一证受贿案件中,行贿人没有受到法律处罚的,翻供、翻证更为严重。根据近几年来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七方面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翻证现象。
1.庭前准备要充分。
(1)认真做好讯问被告人的工作。提起公诉前讯问被告人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一定要认真对待,努力把握好这个时机。一是要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情况,可根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是否认罪及具体认罪的状况,预测今后可能发生的态度变化;二是充分注意被告人的辩解,尤其是注意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辩解,要让被告人充分陈述,以掌握其辩解的思路和方向,发现其辩解的破绽,预备庭审中制服的武器;三是掌握被告人的各方面情况,在庭审中要驾驭讯问局势,就必须掌握被告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只有这样,才能选择相应有效的方法,做好庭审中的讯问工作。
(2)做好询问证人的工作。在提起公诉前,一定要询问相关的证人,进行证据的审查核实。一是要核实问透证言各个方面的细节,获取证据的固定点以及间接证据方面的证据;二是要了解、掌握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具体关系,判断其对被告人的态度和情感,预测其可能发生的证词变化;三是如果证人已经变证的,务必让其充分的陈述,以掌握其变证的方向和思路,寻找破绽;四是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在法庭上如实作证;五是掌握其个性、素质等各方面情况,以使其在法庭被询问时能顺利作证。
(3)掌握辩护人动向、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在与辩护人的接触过程中,要了解辩护人对此案的意见和态度,尽可能地了解辩护人对案件的辩护思路及其所开展的具体工作。掌握辩护人的具体情况,才能制定有效对策。
2.证据变化,及时建议休庭。
这样公诉机关在休庭后就会有充分的时间对已发生的证据变化重新调查核实。今年我们在开庭审理被告人唐某挪用公款一案时,因被告人唐某在起诉之前的供述就有多次反复,公诉人预测到他在法庭上有可能做最后挣扎。果然在庭审时被告人为自己作罪轻的辩解并要求法庭重新调取新的证据,公诉人向法庭建议休庭,审判长同意公诉人的建议。休庭后,公诉人到在押地提审了被告人唐某,核实证据并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唐某在恢复开庭后放弃了侥幸心理,供认了犯罪事实。
3.发挥集体的力量。
对有影响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院科领导要组织多名公诉人员进行数次的讨论和研究,搞模拟法庭进行实战训练。一是就具体案件进行讨论和研究,分析证据是否完备,证据的支点在哪里,还可以寻找哪些证据的支点,怎样补充材料以使证据完备,哪些地方是薄弱环节,哪些地方被告人、辩护人可能钻空子等等。二是就具体个案讨论举证提纲和可以采用的举证技巧,对于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何应付等,进行严密的部署。我们在办理被告人李某贪污案时,在开庭前得知有几个关键证人作为辩方证人要出庭作证,一旦这几个人出庭作伪证,可能会出现对公诉机关指控不利的变化。因此开庭前,检察长亲自督阵,多次开会研究对策,安排好出庭公诉人员。在证人当庭作伪证后,又安排一部分人员在休庭后及时询问。这起案件由于领导挂帅,起诉科全员参加,在成功支持公诉的同时,又发现了另一犯罪嫌疑人的伪证线索,并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三是认真分析案情及被告人、证人的具体特点,在法庭上如何讯问、发问,可采取哪些讯问、发问方式,集体献计献策,订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4.庭审中注意出示证据的时机。
在翻供翻证案件中,出示证据的时机不当对出庭公诉非常不利。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提起公诉时,严格控制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材料。在某些案件中,间接证据有时会起到比直接证据更为重要的作用,应避免将这类非主要证据列入主要证据目录。二是在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对某些并不直接证明案情,只对辩护人的观点起反驳作用的证据,公诉人不应主动出示,而应在辩护人出示后再出示。
5.加大包庇、伪证、徇私枉法等犯罪的查处力度。
刑法对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保证案件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因此,实践中应当通过加大查处伪证、包庇和徇私枉法等妨害司法活动犯罪的力度,来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正常诉讼。我院在处理崔某挪用公款一案时,发现崔某委托的辩护律师王某唆使他人作假证,于是建议公安机关对律师王某以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立案查处,最后王某以辩护人伪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6.适用取保候审要做好防范工作。
在决定立案后,根据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往往对案件突破起到关键作用,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证人心理上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迫使他们如实供述、作证。通过内外隔离的方式防止相互串通翻供、翻证,是确保职务犯罪案件顺利侦结,遏制被告人、证人翻供翻证的有效手段。但是,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我们不能只图工作方便而随意扩大逮捕范围,因此各诉讼环节应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同时针对取保候审可能带来的翻证翻供,要有充分准备,做好翻供、翻证的防范工作,以确保案件诉讼顺利进行。
7.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与受贿相对应的行贿判例相对少见,只惩办受贿者,而不惩办行贿者,或者对行贿者的处罚很轻,实际上就是对行贿活动的鼓励,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行贿人对自己思想上放松,在法庭上推翻原来的证言,包庇犯罪。对于此种情形,应对行贿人以行贿罪和伪证罪两罪并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保证对受贿案件的顺利诉讼。(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张力民姚晓滨)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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