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人专发〖1995〗36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一些科技专家陆续回国(来华)定居工作。这些专家多数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学习并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他们回来后大部分安排在高教或科研岗位工作,许多人已成为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少人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些专家知识新、年纪轻,他们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带动了我国一些新学科领域的发展,有的还填补了国内空白。1992年,3位回国定居工作的专家被增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还有不少做出突出贡献的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先后享受到政府特殊津贴。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技专家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国内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领事、教育、科技、文化部门为推荐、引进科技专家回祖国服务也做了许多细致的工作。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94]102号),适当提高了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生活待遇。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吸引海外专家、学者回国(来华)定居,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科技专家回祖国大陆或来华定居工作,由人事部审批,具体工作由人事部专家司负责。
二、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的科技专家是指: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对某一门学科有专门研究或擅长某项技术的人才。为适应我国科技和经济事业的发展,我们的工作对象重点是那些在科学技术或其他领域做出显著成绩、学有专长、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以及其研究和工作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有发展前途的、我国急需的青年尖子人才。请各驻外使、领馆有针对性地物色一批国内急需的微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航空航天、自动化、新能源、激光和海洋等高新技术领域或经济、金融、贸易、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人才,并及时向国内推荐。
三、旅居国外的华侨、华人和台湾、港澳同胞中的科技专家申请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具体程序为:先由本人填写《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申请表》(表样见附件),再由受理的驻外使、领馆审核提出意见,并将《申请表》和能反映其学历、经历、专长等有关材料及近期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一并报送人事部专家司;待国内为其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等事项,并经批准后再通知申请人。对申请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应热情地向他们介绍国内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形势及国内对人才的需要情况,同时也要把各种困难充分地向他们讲清楚,请他们认真考虑;要详细了解他们的要求、业务水平及身体健康状况;对有条件的,可建议他们先自费前来对国内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做些了解,以便为定居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四、对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1966年以来,从中国大陆去国(境)外留学(包括公费、自费)、现留居国(境)外已取得居住证件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科技专家,对其中我国急需的优秀人才,我们要积极争取和吸引他们回国(来华)服务。如其愿意回国(来华)定居工作,可参照上述做法按规定程序由驻外使馆教育处确认为优秀技尖人才并签署意见,经国家教委外事司审核后,报人事部专家司。凡经批准回国(来华)定居工作的,享受国办发〖1994〗102号文件所规定的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待遇。
请各有关驻外使、领馆与国内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人事部专家司。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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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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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医疗照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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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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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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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业务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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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回国(来华)定居专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确认与执业注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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