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怎样支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4 10:07:07
451 人看过
1.被迫解除。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协商一致解除,经济补偿同上。
3.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违法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吗?
449人看过
-
没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371人看过
-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470人看过
-
未签劳动合同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
225人看过
-
如何确立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14人看过
-
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116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
词条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文章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如何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后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01、劳动关系解除后,如果具有法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如果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5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行的规定是:当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劳动者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不必支付
-
事业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18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
-
经济补偿金要解除劳动关系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4-08-26经济补偿金请求权:具有补偿的性质,不具有惩罚功能,区别于经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权: 1、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4、劳动合同终止的 5、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2
-
工伤劳动关系解除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3劳动者在工伤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