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15:52:42 81 人看过

对于修改产品、阻碍软件和屏蔽广告这三类行为,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提出过四种判断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则。

第一,在百度诉珠穆朗玛案中,北京一中院提出了“不得破坏他方合法经营模式,也不能阻碍他方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正常交流”规则,即一家互联网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得建立在破坏他方合法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对他人可持续经营造成损害,也不能阻碍他方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正常交流。

第二,在百度诉联通青岛分公司等案中,青岛中院提出了“不能未经他人许可、利用他人的服务行为或者市场份额来进行商业运作并从中获利”的规则,即从事互联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竞争优势,不能未经他人许可,利用他人的服务行为或市场份额来进行商业运作并从中获利。

第三,在爱奇艺诉北京极科极客案中,北京知产法院提出了“不得恶意破坏他人的经营模式上的某一链条”的规则,即在互联网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守的商业道德包括对于竞争对手经营模式的尊重等内容。如果其他经营者采用恶意破坏经营模式上的某一链条的手段,达到增加自身网络用户的目的,其行为就应被法律所禁止。

第四,在百度诉奇虎案中,北京高院提出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该规则在该案的再审申请裁定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根据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未经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许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除非这种干扰是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而且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分析上述四种规则可知,前三种规则较为具体,“不得破坏他方合法经营模式,也不能阻碍他方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正常交流”“不能未经他人许可、利用他人的服务行为或者市场份额来进行商业运作并从中获利”和“不得恶意破坏他人的经营模式上的某一链条”三种规则在表述上虽有不同,但实质内容大同小异,都是禁止干扰他人的经营模式。而“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较为抽象,不仅可以包含前三种规则的内容,禁止干扰他人的经营模式,还包含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干扰他人经营模式的例外情况,可以更准确地划定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因此,“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优于其他三种规则。

分析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

法律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不属于政府对市场的管制,而是法律界定产权的过程,目的是促进市场的运作,因为明确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在权利交易的费用较高的情况下,初始权利配置就十分重要,此时应该比较权利配置给哪一方更优。

如果放任一方的行为直接干扰另一方提供的产品,必然会引起另一方的反击。因此,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使得互联网产品的提供者拥有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原则上他人不得干扰其产品。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如杀毒、屏蔽恶意广告),才可以干扰他人的产品,并由干扰者承担举证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8日 16: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的雇员能否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虽然都是针对经营者本身的,但是在目前的理论界和实践中仍有不少人认为对实施行为的经营者的雇员应当直接按照反法处罚,如孔祥俊先生就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实质上应当包括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的任何人。”在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的雇员用反法进行处罚的实例也有不少。我认为,根据反法的立法原意和反法所应起到的作用,不应当将经营者的雇员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理由如下:雇员防碍竞争的行为不外乎这两种情形,一是代表经营者实施的竞争行为,这种情况下雇员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归于其代表的经营者,而不是归于雇员本身,雇员本身不是竞争的参与者,雇员在其实施的防碍竞争的行为中没有自身的竞争利益,对于不存在竞争利益的行为者不能用反法来处罚。二是为了谋求自身的不法利益而进行的客观上损害他人竞争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雇员所希望获取以及实际获取的利益并非是竞争利益,而是其他
    2023-06-08
    279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网络投诉平台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的特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性特征,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网络对于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受害的人的利益即使获取不正当竞争证据和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对此。笔者认为可以有两个方式实现:第一,由工商总局建设统一的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网站。对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内容进行过滤和将官,实现“以网治网”的网络竞争行为的监管目的。第二,利用国家工商总局现有的网络系统和12315系统,及时向下传递投诉举报信息。将从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网站获得的信息进行分类,对于可在经济户口中即时查证的投诉举报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对于需进行进一步查证的投诉举报可利用现有的12315系统及时传递给各个相关工商部门。只有健全了网络竞争行为投诉平台,才能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震慑,才能使工商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
    2023-06-08
    38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同时,在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焦点:如何遏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侵犯用户
    2023-06-09
    83人看过
  • 正当竞争原则下的商业规范
    1、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2、搭售商品,将紧销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3、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4、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5、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6、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7、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现状(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手段与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二)现实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如下:1、欺诈性交易方法。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广告。4、侵犯商业秘密。5、掠夺定价。6、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反
    2023-07-12
    385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我国旅游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情形
    由于各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水平.竞争能力、商业道德和守法意识上的差异,不可避免的使得一些旅游经营者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不但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和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现阶段,我国旅游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1.为了吸引旅游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我国旅游企业在数量上大规模的增加,但是这些旅游企业中.大多数都处于小、散、弱.差的状况,真正有实力的不多,为了招揽游客,进行低价竞争成为旅游业内的普遍现象。目前,在旅游业中普遍可见的零团费或负零团费”现象.就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服务的低价竟销行为。低价竞销的旅游经营者违反竞争规则,争揽客源,吸引游客,占领市场,严重损害了其他旅游经营者本可期待的业务和收入。在以非正常低价吸引了旅游者之后,旅游经营者为了获取利润.总要想方设法从游客口袋中把钱捞回去,必
    2023-06-08
    117人看过
  • 判断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什么
    一、判断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什么1、主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登记以后即可以从事营利活动。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以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
    2023-06-08
    487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种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
    2023-06-07
    249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措施
    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2023-04-02
    296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该项规定来看,从事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范围,既包括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依法登记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经济组织。作为经营者的个人,一般是指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上述主体必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
    2023-06-08
    472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起,已历经10余年。其行为制度基本满足了当时的需要,基本涵摄了当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特别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各种市场要素及其体系架构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领域的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充分地显现出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尚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也限制了该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力度。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对其加以完善,是竞争法法治面临的急迫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制度目前比较突出问题是: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调整模式是综合式,即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针对受传统体制影响和包干体制的制约,我国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某些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比较
    2023-06-08
    139人看过
  • 法定不正当竞争的10类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10类行为:1、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限制竞争行为(1)独占地位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政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
    2023-06-05
    231人看过
  • 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有竞争性的,市场主体若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竞争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竞争,诚信是对市场竞争主体的最低要求。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及法律原则,要求所有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或竞争行为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一、违反诚信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商品假冒的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就是大家说的傍名牌的行为。例如: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家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023-05-01
    448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局限性及其立法完善
    (一)现行法律的局限性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时,互联网还没有现在这样发达,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环境下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生产经营者的竞争行为,鼓励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随着网络商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与网络新生技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站在了规范竞争行为的立场上,却没有立足于对新生技术的保护方面。其二,由于网络广告模糊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经营者的界限,因此,对于网络广告主体的确定问题,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短得不够有效。另外,该法还缺少对网络服务商在发布虚假广告中和网页开发商在关键词广告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其三,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量新型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已远不能满足需要。(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网
    2023-06-08
    317人看过
  • 规避法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该条作为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无序竞争起到了主要的作用。然而,一些商家为谋取利益,恶意逃避法律的规范,结果却是害人害己。2004年五一黄金周时,某商厦为招揽顾客,举行了特等奖为价值十万余元的某品牌轿车十年使用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当地最引人注目的有奖销售。对此,一种意见认为,该商厦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该特等奖并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不存在金额超高,所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商厦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轿车十年使用权价值的确定轿车的使用权毫无疑问是有价值的,如何确定该价值就成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按照当地平均的汽车租赁价格,一般为600元/月,每年为7200元,十年即达72000元,明
    2023-06-14
    6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2
      关于你提出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问题是这样的,1、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两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
    • 如何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实例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19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
    • 企业行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30
      企业行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有: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以盗窃、利诱
    • 低价倾销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何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
    • 烟草公司不正当竞争形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03
      1、关于烟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