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于2005年8月进入供电局,从事农村电力电工工作。2007年12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侯某所在岗位为供电所配电业务员,主要从事0.4kV配电网的运行维护,月薪1000元。出于保障供电网络安全畅通的需要,某供电局要求所有员工节假日在宿舍内接听电话。发生电网故障或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安排抢修。供电局对值班人员给予值班津贴。2008年5月,侯某以拖欠加班费为由辞职。随后,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供电局支付加班费52572.15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赔偿金3000元。仲裁败诉后,侯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供电局支付加班费[双方意见]:侯某认为:2005年8月,他进入供电局做农电电工,而供电所经常安排他周末加班,却拒绝给他支付加班工资,这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供电局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因拖欠工资而辞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同时,由于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也应依法支付补偿
供电局认为,员工周末在宿舍接电话不是加班,而是值班,因此供电局不需要支付侯某加班工资。同时,供电局还为职工发放了值班津贴。因此,供电局不需要支付侯某的加班工资,供电局也不拖欠侯某的工资,侯某辞职时公司也不需要向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到处都是供电局没有给他发加班工资的事实。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应该是侯某周末是否在宿舍值班接电话?而应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但是,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缺乏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值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专业性工作的责任。一般来说,值班是指本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防火、防盗,或因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或本单位非生产性责任,临时安排或安排夜间、公共节假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门卫、接电话等
第二,值班与加班的区别。虽然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值班和加班都有责任,但值班的原因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工人在非工作时间从事某些非生产性和非值班工作。而加班是由于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自己的工作
其次,规定不同。至于责任问题,目前仍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但加班费应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支付依据不同。对职务报酬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由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加班费由《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第四,期限不同。值班没有时间限制。加班必须遵守劳动法,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每月36小时的限制
可以看出,判断加班和值班的主要依据是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岗位从事本职工作,或者他们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3)当值应支付
一般认为,当值工人不是直接从事劳动的,没有工作任务,他们仍然在休息。因此,值班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用人单位也不应支付加班费。但无论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去巡逻,主要是安全和值班时间的处理(或联系)。值班期间发生事故(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通报,否则会因值班人员失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可见,他们的职责很重要,而不是摆设。要求其承担责任而不支付工资,是职务与福利的严重失衡,侵犯了值班人员的劳动福利权。因此,应该愿意做的是安排工人值班,并向他们支付报酬。但是,值班毕竟不等于加班,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值班费或津贴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用人单位的相应规章制度执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用电事件,确保居民用电安全,供电局安排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轮流到宿舍接电话,性质应为非生产性接电话。对侯来说,这份工作不是他自己的工作。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安排他们周末接电话属于在原岗位上继续自己的工作,所以不应属于加班,而应属于值班。同时,供电局已向侯某发放了值班津贴。因此,在本案中,侯某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供电局也不需要向他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因此,侯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说法无法得到支持。由于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侯某的强制辞职无法成立,因此其经济补偿和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侯某与供电局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某供电局全额支付侯某工资、值班费及各项补贴,未发生不合理的拖欠和扣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52572.15元,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因被告没有拖欠工资,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侯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虽然一般认为值班不等于加班,但目前,有关值班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安排值班时,一定要严格控制值班范围和任务,不能滥用值班的名义安排职工加班。同时,虽然值班和加班性质不同,工作量也不同,区别对待也是合理的。但执勤人员毕竟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权责平等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应该合理地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执勤成本。此外,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法规。一些地区对关税缴纳标准有明确规定,企业也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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