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变更条件有: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船舶变更船籍港;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分道通航制规则
分道通航制,是指船舶定线通航制的一种。用分隔带、分隔线、天然障碍物或明显的地理物标等,将航道分隔成左右两个通航分道,实行单向通航。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顺着通航分道规定的船舶交通流向行驶,尽量让开分隔带或分隔线常应在通航分道端部进出,如从通航分道的侧面进出,应与通航分道规定的船舶交通流向取尽可能小的角度,穿越通航分道时应尽可能与规定的船舶交通流向成直角。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域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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