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在用人单位工地干活不慎摔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以不是劳动关系,是承揽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蚌埠市某公司给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39549.63元。
陈某于2007年9月13日上午在该公司承包的阜阳某工地粉刷涂料时,不慎摔伤,被送往阜阳某医院治疗,住院19天。陈某又于2008年8月25日入住蚌埠市某医院进行二次手术,住院20天。医药费均由该公司垫付。2008年11月10日经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陈某于2009年2月向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给予工伤赔偿,禹仲裁字[2009]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赔偿陈某3万余元。该公司不服,遂起诉,要求确认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工地干活,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干活时不慎摔伤,并已认定为工伤,被告应当按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原告称与被告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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