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其处理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9:00:10 178 人看过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处理:恋爱期间,情侣以共同名义买房,房产自然归双方所有。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有;

2、协议不明确的,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一般根据每个共有人的出资比例确定,因此其分割也可以根据共有份额进行分割。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如何分割

王先生来电询问:

其与女朋友热恋时买了一套房子,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首付款由王先生支付,两人共同还贷。一年后,双方分手,女方要求获得一半产权。理由是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当属共同财产。王先生认为此种要求不合理,第一,女友并未出过首付;第二,说是共同还贷,实际还贷还是王先生本人一人还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结婚,那么女方应当返还该房产。此种说法有误,依我国法律,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而以结婚为所附条件明显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产证已经登记为两人名字,赠与行为已经实践。女方全部返还也于法于理不合。对此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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