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广告语一般属于合同的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一部分,但是开发商广告语的具体内容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那么该广告语就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是否有权在楼顶安广告霓虹灯?
居民魏某自打2003年8月16日一住进某房记公司开发的居民小区,就发现同一小区的自家对面楼房楼顶有幅大的露天广告牌,晚上广告牌的霓虹灯晃得睡不着觉,于是就和小区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涉,物业管理公司说该广告在小区建成时就有了,是建设单位的招商计划,他们无权干涉,叫魏某自己去找建设单位。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处置小区公用楼顶的使用权、收益权吗?出现这种事情后,应该由谁来管呢?
这是一起由楼顶广告以及广告的收益该谁拥有而引发的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业主之间的纠纷。既然居民在购买商品房时,对分摊给其的公用建筑面积也是付过钱的,即对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共有产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所以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公用部分的使用权,设立广告牌,本身就是对房屋所有权的侵犯。《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也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消费者魏某对于建设单位的这种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违法行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其赔偿损失。《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中的建设单位允许他人设立广告牌所得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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