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无权变更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确有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变更,但一般不能直接对其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变更。
一、怎么解决征地的补偿款纠纷
对于征地纠纷的解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二、如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错误的,可以这样撤销:1、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诉讼怎么确定被告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这些条件
404人看过
-
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246人看过
-
行政机关批准强拆行为需要遵守的规定
90人看过
-
户名变更是否需要政府批准?
455人看过
-
法院对所有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都有权变更
129人看过
-
复议变更行政行为多久执行
267人看过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
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有权变更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0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一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选择。 但是,如果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判决撤销后再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
行政行为如何变更湖南在线咨询 2024-12-04关于如何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错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二、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有问题,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
-
法院有权更换行政执法行为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28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行使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按照法理,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权,司法权同样也不能干预行政权。
-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11、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行使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按照法理,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权,司法权同样也不能干预行政权,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3、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明显不合理欠缺公允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或者责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