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5:21:08 52 人看过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条件规定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一、股权转让未登记是否影响行使股权

股权变动的标志应以股权的交付作为股权变动的认定标准。而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交付的具体判断依据,应根据转让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来判断,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内容是确定交付标准的主要依据,并根据该约定是否履行来判断股权是否已经交付。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变更事项通知公司,则可推定股权已经在双方之间完成交付。

公司的股权登记一般分为两种,包括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内部登记一般是指登记义务人对公司股权构成及其变动情况、股东信息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制度。外部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照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股权的初始设立、变更或注销等重要事实记载于商业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制度。但不论是外部登记还是内部登记,体现的均是登记行为在不同范围内的对抗效力,而不是股权变动的标志。

二、股权回购价格是多少

关于回购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只规定按合理的价格回购,对于如何确定合理价格,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确定股份价格的方式主要以公司和异议股东协商一致为主,若公司和异议股东对股价公平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的规定,将会启动股份估价的司法程序,即请求法院在外部专家的参与下,确定回购股票的公平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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