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刚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25:47 475 人看过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朝刚,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7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2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监诉(2009)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朝刚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朝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6日13时30分,被告人杨朝刚伙同一名绰号叫“毛的”的男子,到XXX在林州市开元区XX村XXX的出租房内,由杨朝刚望风,“毛的”入室盗走500元现金及一个金佛。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佛的价值为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朝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XXX等人的陈述;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被盗物品的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朝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朝刚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朝刚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朝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之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3日起,扣除此前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19天,至2011年8月1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朝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盗窃的款物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根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秦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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