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下列途径保护债权人利益:
1、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
2、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3、设立公司保证金和承诺还债制度。
公司保证金制度是指由公司注册时缴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债权人权益的专用款项。
一、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股东需要承担吗
不需要赔偿债权人损失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公司资产尚不足以清偿债务,还可凭判决书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不能以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判决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这与设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相违背。
二、妨害清算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妨害清算罪构成条件有:
1、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虚假记录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清算公司、企业;
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虚假记录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故意实施。
三、公司人格否定的相关法条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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