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发展,国家开始认识到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重要性,企业经营者的薪酬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股票期权制度已经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实施了。作为“舶来品”,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与推广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通过以上对股票期权制度内在缺陷的初步分析与思考,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行创造条件。(一)完善《公司法》与《证券法》,从制度上做好准备。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第149条中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这样的规定,就从源头上限制了上市公司利用回购的方式,取得本公司的股票以便满足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时的需要。通过修改《公司法》,才能为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应允许上市公司回购并持有一定比例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专门用于股票期权计划的。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这样的规定直接制约了股票期权的兑现,影响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因此,应对《证券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应当允许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并通过证券监管来控制和管理这些股票的交易行为。
(二)修订税收法规,从税收上支持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
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它的实施将有助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配制度的完善。因此,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理所当然应得到国家的支持。而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没有这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实施长期的激励机制,就应该在税收优惠方面做出一些特别规定,例如,我国税法可以允许将股票期权的价值作为费用计入利润表,并允许税前列支,通过减少税赋以吸引企业推行股票期权制度。
(三)制定并完善股票期权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鉴于美国在股票期权上的会计缺陷所导致的会计危机,我国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应事先制定出比较规范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要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费用,并在股票期权赠予时予以确认,在定期的会计报告中应及时披露股票期权的变动、结存情况以及行权日期。我国即将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虽然涉及到股票期权的相关确认与披露问题,但山不完善,需根据实践检验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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