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公告是需要送达公告的,当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事件时,法院的开庭通知偶尔会采取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留置送达(拒绝签收)的方式,但不一定需要签收。
一、法院不愿意公告送达的原因是什么呢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适用公告送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二是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如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无法送达的。
二、起诉离婚期间对方失踪如何办
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
三、法院找不到人怎么发公告
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方法: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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