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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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并附纸质A4原件(签字盖章)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地形图上划定建设用地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30日。3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二十条: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
1、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现场照片(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
4、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规划条件。(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部门已审批的总图(限在实施‘招、拍、挂’规定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规划条件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5、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2
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符合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及黄海高程的1:500地形蓝图?
电子版(CAD2000以上版本),并附复印件1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地形图上划定建设用地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30日。3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二十条: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1、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现场照片(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4、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规划条件。(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部门已审批的总图(限在实施‘招、拍、挂’规定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规划条件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5、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3
建设项目有效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意见?
电子版,并附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地形图上划定建设用地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30日。3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二十条: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1、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现场照片(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4、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规划条件。(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部门已审批的总图(限在实施‘招、拍、挂’规定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规划条件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5、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4
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电子版,并附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地形图上划定建设用地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30日。3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二十条: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1、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现场照片(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4、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规划条件。(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部门已审批的总图(限在实施‘招、拍、挂’规定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规划条件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5、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5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电子版,并附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地形图上划定建设用地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30日。3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建规通【2012】289号)文件第二十条: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1、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现场照片(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4、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规划条件。(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同第八条第(二)款);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部门已审批的总图(限在实施‘招、拍、挂’规定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规划条件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5、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余佳(前台人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197-->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办事申请材料要求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惠、胡泽权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62318,5282605-->
9个工作日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是齐全
符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重新办理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余佳(前台人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6-5280197-->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川硐教育园区桃源大道公共服务中心大楼三楼。交通指引:广大市民可在三江公园、锦江广场、地王广场、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2路,在江华国际酒店、金滩数码城、二完小、北门口等站点乘坐13路,在市老干活动中心、天阳小区、市妇幼保健院、金滩数码城、沙子坳路口、公园道1号等站点乘坐15路公交车抵达。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铜仁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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