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甫刑事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42:50 412 人看过

1994年3月4日晚,赔偿请求人所在村村民赵某华被毒死于同村村民柳某帅家的牛屋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于1994年4月20日以王某甫、周某林涉嫌故意杀人决定对其实行收容审查,关押在唐河县拘留所。同年,7月30日,以刘某祥涉嫌包庇犯罪对其收容审查,关押在唐河县拘留所。刘某祥于1995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自收容审查到1996年4月21日,王某甫、周某林、刘某祥一直否认参与杀害赵某华。1996年4月22日后,王某甫、周某林承认参与杀害赵某华,刘某祥承认,知道王某甫、周某林、柳某帅用敌杀死毒死赵某华,并从中得到好处。

1996年7月2日,王某甫、周某林被逮捕,7月4日刘某祥被逮捕,均关押于唐河看守所。1996年9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三赔偿请求人均否认作案,公安机关笔录是被逼所作。1996年9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林、柳某帅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以刘某祥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同案四被告均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5日又公开审理此案,三赔偿请求人同样否认作案。1998年7月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南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王某甫、周某林、柳某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某祥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送达后,同案四被告又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发回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2日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日三被告转取保候审。1999年7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柳某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王某甫、周某林犯故意杀人罪、刘某祥犯包庇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由,判决王某甫、周某林、刘某祥无罪。1999年8月18日宣判三赔偿请求人无罪。同案犯柳某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某甫、周某林、刘某祥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侵犯人身权为由分别于2000年4月3日、4月22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国家赔偿受案范围,及时将赔偿申请书送达另一赔偿义务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赔偿义务机关查明,赔偿请求人王某甫、周某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1994年4月20日被收容审查,1996年7月2日执行逮捕,1999年6月22日后被取保,实际被关押1887天。刘某祥自1994年7月30日以涉嫌包庇犯罪被收容审查,1995年6月8日转取保候审。

1996年7月4日执行逮捕,1999年6月22日被取保,实际被关押1496天。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王某甫、周某林犯故意杀人罪,刘某祥犯包庇罪证据不足,并已宣判无罪。三赔偿请求人要求侵权机关给予刑事赔偿,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事项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2000年5月18日作出赔偿决定如下:

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支付王某甫被无罪关押1887天的赔偿金;刘某祥被无罪关押1496天的赔偿金、周某林被无罪关押1887天的赔偿金。(赔偿数额以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数计算);

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各承担赔偿请求人应得赔偿金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评析」

这是一件较为特殊的刑事赔偿案。之所以特殊,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同案涉及赔偿请求人多、赔偿数额大,二是从涉案关押到释放,羁押时间长,达五年之久,三是由第一次的判决死刑、死缓到最终的宣判无罪,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本案在审理期间,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事项能否得到支持,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支持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因为他们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有时供时翻的情形。如在1996年4月至1998年6月的两年多时间里,公安机关讯问他们时,他们承认参与杀害赵某华,可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还重审,由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当面同公安机关承办人质证时又否认公安机关承办人有逼供行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他们又否认参与杀人,这些人时供时翻、多次讯问说法不一,他们作有罪供述的行为,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其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公民自己作虚伪供述造成长时间羁押,公民自己应当承担作虚伪供述的责任,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行为不属于作虚伪供述被羁押的情形,国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事项应予支持,应按标准金额赔偿。理由是:赔偿请求人在被关押期间虽有时供时翻的情形,但不符合《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的基本条件,不具备作虚伪供述的构成要件,况且是在被关押两年以后才有时供时翻的情形。纵观全案,三个赔偿请求人自1994年4月至1996年6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承认参与杀人,1996年6月以后虽供述了参与杀人,但前后几次,供述均不相符,相互之间矛盾点较多,不能相互印证参与作案的事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1998年、1999年三次开庭审理,三赔偿请求人一直否认参与作案,都作无罪辩护。他们的供述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并不矛盾,其判决结果同样是王某甫、周某林犯故意杀人罪、刘某祥犯包庇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三赔偿请求人有罪,宣判无罪。

这也进一步说明三赔偿请求人在关押期间的翻供与判决结果相吻合。既然三赔偿请求人的行为不符合作虚伪供述的构成要件,那么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就是违法羁押,作为侵权机关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就应当承担因错捕错判的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6: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李某欠王某赌博款
    李某欠王某赌博款,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一、老公赌博欠下巨款妻子怎么办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二、赌博欠款真的受法律保护吗赌博欠款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2023-03-05
    301人看过
  • 赔偿请求人朱某申请刑事赔偿一案
    赔偿请求人朱某剑于1998年11月23日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羁押618天的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以赔偿请求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向复议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赔偿的决定。据此,赔偿请求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11日,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将朱某剑抓获,1996年12月7日,将朱某剑刑事拘留,1996年12月23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朱某剑犯有抢劫罪将其逮捕。1998年1月9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佛检刑起字[1997]第52号起诉书,以朱某剑犯有抢劫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8年8月2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
    2023-04-24
    311人看过
  • 曾某奇国家刑事赔偿案调查
    国家开始法治化建设以后,个人权益得以伸张,个人请求国家赔偿被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但囿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在立法和实践中,高山虽然隐形,但丘陵仍然存在。8年前,曾某奇在自贡市是一个风光无限的个体老板,那时政府表扬他致富有术,银行主动上门给他提供贷款。8年后,这个男人生活在一间简陋无比的出租房里,还要依靠远在贵阳的父亲资助。已闯过不惑之年关口的他幽幽地告诉记者,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现在我一无所有。因为一起经济纠纷,1996年曾某奇被自贡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反反复复直到2003年12月25日,才终判无罪并被当庭释放。期间,他共被羁押了551天。6月17日,为追回所有被追缴的财物及资金利息等,曾某奇向四川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交了《刑事赔偿决定申请书》,要求自贡市公安局赔偿300多万元。10月26日,省高院赔委会在自贡市中院对此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但结果何时出来、是什么结果,目前曾某奇和他的代理人
    2023-04-24
    137人看过
  • 王某、某国税局借用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成民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焦点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焦点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西路7栋3单元6楼18号。法定代表人徐长久,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兆英,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马道街21号附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正北街48号1栋2单元5楼。委托代理人熊正刚,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津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新津国税局)。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惠丰路45号。法定代表人陈静,局长。委托代理人熊正刚,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点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斌、新津国税局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新津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焦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长久及
    2023-04-23
    109人看过
  • 赔偿请求人何某申请刑事赔偿一案
    赔偿请求人:何某存,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住广西灵山县新圩镇大里村委会四队。委托代理人:许某梅,广东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原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波,检察长。复议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廖某明,检察长。赔偿请求人何某存于1998年11月23日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羁押626天的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以赔偿请求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向复议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赔偿的决定。据此,赔偿请求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2日,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将何某存抓获,1996年12月7
    2023-04-24
    204人看过
  • 王某死刑二审辩护
    一、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河北省清苑县某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一审庭审中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认可,王某某自行发表辩解意见,一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审理后以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某亲属委托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田桩律师作为王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9时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田桩律师到庭为上诉人王某某进行二审辩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将于近期宣判。二、案件基本事实上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同村村民,双方承包的土地相邻,上诉人王某某的土地种植药材,被害人的土地种
    2023-03-27
    9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王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如何处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19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
    • 海东一某某刑事案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
    • A骗来的钱给王某人放,王某人触犯什么法律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5
      如A知道钱的来源或构成掩饰、瘾瞒犯罪所得罪
    • 男子杀死精神病患者王某, 案发后,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27
      王某,男,30岁和胡某通奸,后来被胡某的丈夫周某发现,胡某为了让王某逃跑,抱住了周某的腰,王某趁着时将周某勒死.胡某看到自己的丈夫周某死了,大哭不止,伤心欲绝.王某不让胡某哭了,让胡某拿一根绳子,在表面上造成周某自己自杀的假象.请问王某犯了何罪为什么胡某犯不犯罪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如
    • 王某某叫上A与B助其找C打架,王某某把C的牙齿打掉后,拘留多久?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
      双方打架都有轻伤,涉嫌,不能私下解决。私了的只是民事赔偿部分。不是拘留多久能解决的,要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