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一: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有哪些?
医保处工作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本文件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另外,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热点关注二: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医保处工作人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医要到定点医院
热点关注三:发生工伤怎么办?
医保处工作人员: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后,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
另据了解,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也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也就是要使用治疗工伤疾病或职业病的有关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同时提醒患职业病的职工,其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
目前,定点医院有13家: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7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芝罘医院、凤凰台医院、烟台肺科医院、海港医院、烟台交运集团通华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海洋医院。
●十项待遇单位负担
热点关注四: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医保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七类情形申请抚恤金
热点关注五: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亲属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医保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劳动能力鉴定分类
热点关注六:劳动能力鉴定怎样进行?停工留薪期如何到门诊就医?
医保处工作人员: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做两次或者多次手术的工伤职工,需在所有手术结束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后痊愈的或者职工本人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不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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