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建辉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0:52 364 人看过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建辉,男,1988年8月2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建辉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建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段建辉在安阳市东工路北段永博汽车美容装潢中心为被害人赵某某更换豫EU0886汽车座套时,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在汽车驾驶座下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988元、丹尼斯代金券200元、银行卡等物品。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段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建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的被告人段建辉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史某某等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建辉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建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梁艳红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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