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办案时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9 14:40:13 143 人看过

一、工商部门关于办案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也有类似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工商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工商机关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本案2009年8月26日立案,同年12月4日作出处罚决定,立案后超过90日才作出处罚决定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确实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

二、工商部门关于办案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虽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公安部公通字[2006]12号文件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显然,公安部并不认为超出治安案件办案期限就违反法定程序,反而认为应当继续调查取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设定工商行政处罚办案期限制度,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督促工商机关依法尽快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超出规定的办案期限,对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一般不会造成损害。现行法律也未规定超出办案期限属违反法定程序、相关处罚应被撤销或无效。如果将超出法定办案期限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并撤销行政处罚,会使本应受到保护但未得到及时保护的法益陷入无法得到保护的境地,违法行为人却因此逃避应受的惩罚,从而纵容违法行为,有违公平正义原则,与《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相悖。因此,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超出规定的办案期限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认定为程序瑕疵,而不能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更不能因此而撤销行政处罚或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三、工商机关违反办案期限相关规定的责任

如果工商机关违反办案期限相关规定,严重拖延案件查办,受害人认为工商机关未依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工商机关的执法拖延行为本身可能会被确认违法,但不能因此认定工商机关超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而予撤销或确认行政处罚违法。当然,如果工商机关没有正当理由任意延长办案期限,以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早已纠正违法行为、受害人依法应受保护的权益也早已得到救济,处罚已明显不必要、不适当甚至只是给当事人徒增严重的不利声誉影响的,该超期处罚就可能因涉嫌滥用职权而被撤销。

工商机关在进行工商处罚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实施处罚。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的处理,对于工商处罚违反办案时限的相关规定的,需要给出正当的理由对延长办案期限做一说明,因违反办案时限对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该超期处罚可以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n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n(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n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n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n  2.适用依据错误的;\n  3.违反法定程序的;\n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n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n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n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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