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行政赔偿,而且行政机关进行赔偿是有一定的标准的。
行政机关赔偿是有一定标准的,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上年度”: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日平均工资:年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数;年均工资由国家统计局公布。
2、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一般伤害: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5倍。
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包括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
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年均工资的20倍。
3、财产损害的标准
(1)违法占有或获取财产的
返还财产;
造成财产损坏,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拍卖的,给付所得价款。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用于维持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费、基本工资。
行政赔偿对于利益受损人来说,想必是最重要的补救之一。能如愿拿回属于自己的补偿当然是最好的,但现实中,行政机关在赔偿问题往往难以与利益受损人达成协议,此时通过诉讼来解决不失为一个好方法,或者可以去咨询一下行政赔偿标准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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