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37:15 313 人看过

劳办发[1995]50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一、《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下简称246号文)

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所指的“经济

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二、246号文对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规定得较为原则,481号文对生活补助费

和医疗补助费区别不同情况规定得较为详细。因此,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标准、计发年限、计发基数等按48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

济补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15: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324号贵州省劳动局:你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引起因公非因公抚恤劳动争议问题的请求》(州劳仲字〔1994〕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与企业职工或企业内部科室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1991〕第75号)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工伤认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2条规定,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就是否属工伤死亡问题进行认定,然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请你们将上述答复转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十月十
    2023-04-22
    28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认定工伤的>策依据问题。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2月13日发出的《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指出:“现在认定工伤的法律和>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我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工伤范围和认定的程序作了新规定。因此,目前认定工伤的>策应按照《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对于司机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并本人负有责任时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12月30日发出《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2023-04-22
    10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
    劳办函[1997]159号海南省人事劳动厅:你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7]1号)收悉。经与国家经贸委协商,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对自谋职业的职工付给安置费的标准问题。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我们认为,在这一范围内。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二、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2023-04-24
    8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大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大劳外字〔1991〕1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是否计发的问题。我们意见,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发给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因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并没有被解除合同,不存在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又符合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们意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即可在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退休费,所以,企业不应再对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2023-04-22
    34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
    湖北省劳动厅;你省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因为购买公有住房发生的争议的请示》(宜劳裁文[1994]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目前,由于国家没有在福利方面对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定,因此,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请将上述内容转告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04-26
    30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劳办发〔1996〕42号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提法如何解释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我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2023-06-05
    230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发放有关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
    • XX办公厅对XX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0
      福建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闽劳关〔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28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应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和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
    • 有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发放时间等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10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本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现在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工资,违法了本法以及劳动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01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成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所有权担保必须经审查机构批准。中外合资,合伙企业中方投资人股权变更,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人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的所有权担保,实现
    • 劳动和XX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的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