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的,应当依法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三条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听证由法制科组织进行;相关执法单位配合做好听证的有关事宜,参与听证工作。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五条局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局分管领导指定法制科工作人员担任,具体组织听证工作;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
(二)对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案的调查人员;(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当事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三)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正;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局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盖有本局印章方为有效。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局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十六条本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将听证案由、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资料;
听证通知书盖有本局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局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交法制办公室。
第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异同
56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249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行政听证制度有哪些内容?
129人看过
-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336人看过
-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61人看过
-
什么是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制度有什么意义?
181人看过
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人员和被处罚当事人同时参加,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所指控的违法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一种活动形式,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 更多>
-
气象行政处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据我所知,根据第十七条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时,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笔录;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气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气象行政执
-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内容是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9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
-
行政处罚中听证制度的规定是什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1-29行政处罚中听证制度的规定是组织听证范围,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
气象局行政复议机关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28对于气象局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
-
行政处罚听证的案件涉及哪些司法制度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8根据法律规定,(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