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把是否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的传统观点,是对登记制度属性的误解,把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混为一谈。(注:参见耀振华:《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它不像动产那样可以通过直接具体占有向社会公示其所有权,房屋必须通过登记才能使权利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
登记制度在国外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登记的效力上,无论是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德国、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国、地券交付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均把登记作为物权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将过户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要件。
即认为登记制度属物权制度范畴,对债权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与否、有效无效并无影响。我国现行立法和有关学说关于登记的效力采登记要件主义,不仅与世界法律发展潮流相逆,而且产生了许多理论和实践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
公司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1、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公司章程(盖骑缝章);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和成员名单并盖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盖章;委托书并盖章;法人证件复印件并盖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并盖章);银行开户证明;纳税登记证复印件并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盖章。
2、如果房产证地址仍是旧地址,则需提交房地产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门牌号证明;如果买方产权来源属法院、仲裁机构裁决过户的,需提供民事裁定或仲裁决定书。
3、首先,需要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是抵债协议或者是赠予公证书。双方准备好相关材料,具体看延展,递交当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核心。交纳相关税费之后就可以完成过户,领取相应的证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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