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约被害人张某以及本单位职工张某、张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武陟县未来假日酒店职工宿舍209房间饮酒,后张某等人相继回到各自房间。5月4日0时许,杨某某因对张某不满将其叫至209房间,伙同张某对其实施殴打,杨某某持刀向张某左大腿捅刺一刀。张某受伤后晕倒,杨某某误认为其已死亡,遂伙同张某、张某某将张某抬至酒店西边的机井旁,欲将张某投入井内毁尸灭迹,在将张某双腿塞入井口时,张某向杨某某求饶,三人将张某弃于井边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左大腿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中度),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害人张某受伤后入住武陟县人民医院治疗,杨某某及其女友崔某经郭利军协商赔偿事宜,后因协商未果杨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向武陟县公安局投案。张某得到杨某某赔偿款1万元。
【分歧】
本案中就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主观上前期是伤害的故意,对张某进行殴打,并持刀捅伤,在误认为张某死亡后积极的进行抛尸,且抛尸地点是偏僻的水井,即转换为杀人的故意。因此,杨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某前期的伤害行为与后期抛尸的行为是两个行为,应数罪并罚。杨某某后期抛尸的行为,主观上对张某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即存在故意,应为故意杀人未遂,因此,杨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采用第三种意见,即杨某某故意伤害张某的身体,致张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及量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指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该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即侵犯自然人保持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了他人轻伤以上结果的。
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内容是关键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均表现为积极的希望或者间接的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但故意的内容不同,即故意伤害罪是侵害他人身体权的故意,目的是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杀人罪是侵害他人生命权,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内容的不同是区别二罪的本质所在。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要结合其口供、伤害的起因、有无预谋、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伤害的部位和伤害的强度等来综合判断。
若行为人只是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若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伤害他人生命权的故意,结果上也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若未达到他人死亡的结果,则应根据其主观故意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不能认定故意伤害。本案中杨某某持刀向被害人腿部捅刺,因此,其主观上应是伤害的故意。
3.放弃抛尸行为不作评价
本案中杨某某因对张某不满将其叫至209房间,伙同张某对其实施殴打,杨某某持刀向张某左大腿捅刺一刀。犯罪的起因是因为平时的琐事积累的不满,且双方是一起工作的同事关系,无深仇大恨;犯罪手段是伙同他人进行殴打,后用刀刺伤,前期行为是伙同他人殴打并无拿凶器,后期刺伤行为刺伤的部位为左大腿,不是身体的要害部位,结合杨某某口供。因此,应认定杨某某有故意伤害张某身体权的故意,即为故意伤害的行为。后期杨某某误认为张某死亡而抛尸的行为,是一种掩饰其犯罪行为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杀死张某的故意,若张某未及时醒来继续抛尸造成张某死亡的后果,则其抛尸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张某死亡的结果,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前期的伤害行为和后期的抛尸行为为两个行为,触犯两种罪名,应数罪并罚,即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张某在杨某某实施后期抛尸行为时醒来,杨某某放弃抛尸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故不作评价。因此,应只认定杨某某前期的故意伤害行为,故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误以为死亡抛尸致死怎么判刑
389人看过
-
误认为被害人已死奸尸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374人看过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未遂行为的是谁
83人看过
-
故意伤害他人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
67人看过
-
如何确定伤害行为的故意性
392人看过
-
故意伤害以为死亡埋尸的量刑标准具体有哪些
310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将尸体误认活人“杀害”的行为如何定性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2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故意伤害然后抛尸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0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
-
故意伤害以为死亡埋尸会被判刑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9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比如,行为人误认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与其朋友打架,于是上前将警察打伤。在此案中,行为人意图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却由于其认识错误,而实际上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
-
抛尸致人死亡怎么认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0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以前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死亡,而是造成死亡,则存在误解,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
误认为被害人已死奸尸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2误认为被害人已死奸尸行为定侮辱尸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二条【、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