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对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财务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国家电力公司合法权益,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对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财务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国家电力公司合法权益,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公司法》、《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董事、监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在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任董事、监事人员(下称董事、监事)履行财务事项报告的管理。
第三条董事、监事在执行国家电力公司现行有关董事、监事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就任职公司重要财务事项,定期、不定期向国家电力公司履行报告。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在同一公司有两名及以上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监事的,报告可由董事或监事共同完成;在同一公司只任董事或监事的,董事或监事相应承担监事或董事的报告职责。
第四条财务事项报告业务管理部门为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
第五条董事应就任职公司下列财务事项履行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一般在董事会召开后10日内提出。
(一)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1、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2、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公司改组、分立、解散的方案;
6、重大资产重组、处置、购并方案;
7、资产抵押、担保等或有负债事项;
8、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最多的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9、控股、参股公司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附属明细表;
10、财务机构设置,财务负责人的聘用及解聘;
11、基本或重要财务制度的制定;
12、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其他财务事项或涉及财务的其他事项;
13、董事认为应该报告的事项。
(二)中期报告主要内容:
1、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执行进展情况;
2、财务预算执行进展、调整情况;
3、本条规定的年度报告内容中,因发生重大调整而应该在中期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董事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任职公司有下列行为或情形的,应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报告:
1、违反董事会决议造成重大损失的;
2、损害国家电力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3、潜在重大的投资、担保、偿债等财务风险;
4、公司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及以上;
5、被查处的违纪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6、发生重大经济诉讼案件。
第七条监事应就下列财务事项履行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和中期报告,一般在监事会或所列席董事会召开后10日内提出。重大事项应及时专题报告。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公司财务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二)任职公司损害国家电力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任职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利益以及监事(会)要求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行为;
(四)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涉及财务职权的事项;
(五)监事认为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董事、监事应督促及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董事、监事在执行第五、六、七条规定同时,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事先就涉及的财务事项及时向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履行报告,并按反馈意见或公司确定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九条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对董事、监事提出的报告,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上报公司领导决定,并反馈给董事、监事。要结合报告反映的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财务管理。
第十条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按国家电力公司董事、监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董事、监事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的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和完善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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