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财务总监派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财务总监派驻制度的项目范围
在下列重点项目实行财务总监派驻制度: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国债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市政府统贷统还资金的项目;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其它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二、财务总监选调范围和条件
监务总监的人选从市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或单位中初选,由市政府确定。
财务总监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律;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熟悉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项目建设、管理知识,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派驻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驻在其原单位管理的建设项目,或其近亲属担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建设项目。
财务总监派驻后,与原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工资及待遇由原渠道负责解决。工程建设结束后仍回原单位。
进驻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文件等。
三、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审查,参与施工图会审及施工图预算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和开标工作审查。
(二)参与建设项目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审查。
(三)对建设单位(项目)编制的年度、季度财务计划进行审核,并对建设单位(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分配、管理工作进行会签和监督。
(四)对建设单位(项目)的建管费支出凭据、工程量进度报验单和工程预结算付款单、材料和设备付款单,与建设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和会签。
(五)对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量核定单等结算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意见。
(六)组织、协助建设单位(项目)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投资管理、预算管理、采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现金管理、费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负责对建设单位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八)对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进驻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的计划、方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进驻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政策、法规的行为,或隐瞒不报进驻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政策、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其它工作要求
财务总监应及时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确保监督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必要时,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泄露派驻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进驻单位的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不得在派驻单位报销与财务监督工作无关的费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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