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积极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4 05:20:14 41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9日新闻发布会材料(一)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9日)

——来源:9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新闻中心

各位记者:

大家下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10日起施行。现将《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并呈现出“三网合一”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手机网民规模已达4.64亿。信息网络的普及,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也推动了公民依法积极行使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有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有的人在短期内就通过此种敲诈勒索方式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他们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使得网上造谣、炒作活动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组织性特征。大家从近期公安机关侦破并向社会公布的一些案件中,可以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幕及社会危害性看得清清楚楚。广大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一致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

多年来,国家为加强互联网管理,规范互联网秩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对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出台《解释》的目的,就是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全面收集了各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它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分别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本《解释》。

《解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第一,制定出台《解释》,是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现实需要。通过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第二,制定出台《解释》,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释》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与此类犯罪作斗争的法律武器。第三,制定出台《解释》,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等犯罪,特别是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行为,有时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制定出台《解释》,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第五,制定出台《解释》,也是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有十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解释》规定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刑法规定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包括: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解释》规定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解释》规定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解释》规定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本项对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作了区别规定。

《解释》规定第(二)项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解释》规定第(三)项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三)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解释》规定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有力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犯罪。

(四)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问题。信息网络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人们把信息网络作为获取信息、买卖商品、收发邮件的有效途径,说明信息网络具有“工具属性”。同时,信息网络也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解释》规定结合信息网络的两种基本属性,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解释》规定第一款针对的是把信息网络作为“工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随意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更甚。《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上述行为明确为符合刑法规定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增加网络“正能量”,维护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解释》规定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问题。《解释》规定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这两种基本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解释》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此外,考虑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往往是以公司、企业等形式组织进行的,《解释》规定也对单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作出了规定,并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规定了单位犯本罪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数额标准。

(七)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解释》规定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符合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防止扩大打击面,本条明确规定,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八)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刑法规定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规定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等。对于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解释》规定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谢谢大家。

【附】

刑法相关规定

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规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规定【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规定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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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的方法如下:1、依法行使知情权;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4、行使优先购买权;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等等。股东行使权利有哪些误区呢误区之一:召开会议罢免或开除其他股东。公司成立之前,几个投资人之间往往是志同道合而又相互信任才决定一起筹资创业的,但公司成立以后,在合作的过程中冲突与矛盾难免,有的股东会做出背弃入股协议的行为,比如不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私自侵占公司财产或者抽回出资等等。其他股东对该股东的行为忍无可忍,一致决定要把这样不守信的股东赶出公司,于是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方式形成决议罢免或者开除该股东。这种错误的做法其实是混淆了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有权决定将该合
    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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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促进宜宾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普遍的生活追求,乐业要先安居。宜宾要安居,首先是要推进城市化进程,不断提升宜宾的城市形象,不断强大宜宾的建筑市场。10月8日,宜宾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某镭在促进宜宾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座谈会上如是说。副市长陈某礼出席会议。吴某镭指出,房地产经济是现代经济,宜宾的房产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作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和新闻媒体都有社会责任促进宜宾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要客观、冷静、理性、智慧的对待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他说,宜宾三江六岸,城市依山而建,市民傍水而居。依山傍水而居是宜宾房地产发展的独特优势,要开发好、利用好。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媒体要遵循房地产经济的规律和特点,把宜宾房地产的优势和特点展现,打造好生态宜宾、平安宜宾两个品牌,让更多人来宜宾投资、旅游。吴某镭强调,房地产业的发展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居乐业,也关系到宜宾的经济社会发展。政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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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进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冀延卿集体合同制度是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可以通过规范集体合同双方的行为,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我国《劳动法》中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行的新《工会法》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把“集体合同制度”明确为工会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主要手段,这一修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集体合同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劳动工作的实际来看,仍有不少人对集体合同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在集体合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我国已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体制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力度推进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这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一、不断推进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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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职业经理人制度促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正随着城市进步、技术创新的步伐,从劳动密集型的简单服务领域向技术密集型的综合服务领域扩张。就连人们最熟知的、一向被视为简单劳动的室内清洁,当建筑装饰材料进步后,擦桌子扫地的方法也得改变己成为不争的事实。何况高技术构建的高端物业,更是必须运用专业技术才能保障管理绩效。物业管理行业是一种用较少资产来管理巨大资产的行业,是以人力资本力量来保持财富力量的行业。社会发展需要合格的物业管理者,行业发展需要合格的从业人员,但由谁来评价物业管理者的能力?用什么标准来衡量物业管理者的能力?用什么力量来激发物业管理者和行业的内动力?我认为,呼之欲出的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是解决困惑,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良方妙药。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美国。150年前是美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城市化进程与建筑技术革命催生了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制度产生,制度执行的有效结果推动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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