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请求对商标异议的复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09:12:51 332 人看过

商标异议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33条、第34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

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2、申请的时间。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异议复审。

3、申请异议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

(2)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填写。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4)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印章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我国商标法首次在商标异议裁定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程序,其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实施司法监督,完善商标法律规定。

“两面针”商标异议复审案

商标局裁决结果及理由: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在国内率先开发并独家生产,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信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起到了商标标识的作用。两面针并非牙膏生产的主要原料,而是一种辅助添加材料。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柳州市牙膏厂经我局初步审定的第587920号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复审理由: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治疗作用。两面针牙膏是几个生产厂家并存,不应独家占有。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理由:经调查了解,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独家研制、开发并长期以来独家生产经营。该厂为其他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不断提高质量,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使该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成为最受消费者欢迎的牙膏产品之一。其销售额在国内牙膏行业中名列前茅,并在国内历年来多次获奖。1992年在国际上亦获墨西哥商品国际博览会金奖。由于两面针牙膏在广大消费者中的广泛影响,一提起两面针牙膏就自然想起柳州牙膏厂,因此,两面针已起到了消费者区别柳州市牙膏厂同其他厂家产品的标志作用,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两面针在牙膏中虽是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加入量仅为百分之零点五,但作为中草药牙膏,在治疗口疾的疗效上确起了主要作用。所以,不能否认其是该种牙膏起主要作用的原料。然而,《商标法》八条六款之所以禁止商品的主要原料作为该项商品的商标,是因为这类商标无法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两面针通过实践已证明完全能达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则不在《商标法》禁用条款的限制范围之内。

异议人提出两面针牙膏属多家生产。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曾于1985年至1989年与柳州厂联营生产两面针牙膏,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联营协议,实际是河南厂以柳州厂的名义生产。且自1990年2月后,双方联营终止,该项终止协议经过法律公证。其内容包括河南厂不得在自行生产两面针中药牙膏。因此,河南厂自行生产洁美两面针牙膏只是1990年之后。同样,中山市牙膏厂等也只是近期开始生产两面针牙膏。

总之,上述厂家生产两面针牙膏均是在柳州厂多年独家生产之后,是在两面针已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较高信誉、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之后。

通过以上案例可看出,一个没有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差的标志,通过长期使用,大量的宣传广告,特别是商品质量的保障,使该标志在消费者的心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之后,就能产生质的飞跃,变不显著为显著。

但是,这种类型的商标亦有其先天的副作用。这类商标在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如不能借助《商标法》进行主动有效的保护,宣传和品质的保证一旦跟不上,这种显著性将很快丧失。因此,企业若主动选择这种商标将不是一种明智之举,而是一种冒险的策略,正所谓如履薄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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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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