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精神,我们制定了《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2、《失业、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略)
3、《失业、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略)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从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本着“促进就业,辅之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是指对准备申领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及“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促其就业和再就业,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共同负责“联动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制定政策,健全制度,促进“联动机制”实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低保”经办机构,运用“联动机制”加强对失业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区县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失业人员和申请“低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及相关待遇确认工作。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和“低保”人员管理数据库,将其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就失业状态及就业需求输入微机,实现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互通互连,有针对性的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负责提供用工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通过企业吸纳、劳务派遣、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促进失业和“低保”人员就业。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受理申领失业保险和“低保”人员的求职(失业)登记,建立登记台帐。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建立就业服务台帐。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低保”经办机构根据他们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确认享受失业保险与“低保”资格,并落实相关政策、兑现待遇。
第七条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论申请、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都应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填写《失业、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登记求职与培训意向,签订《失业、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八条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要根据本人填写的《服务卡》、《承诺书》逐人建立就业服务台帐,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做出标识,及时汇总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求职与培训意向,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汇总报告,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就业岗位,开展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举办专场就业洽谈会。
第九条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在失业与“低保”人员求职登记15个工作日内,向其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接受职业指导人员应端正就业态度,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接受推荐就业。
第十条区、街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的“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原则上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工作;对其他人员原则上在其进行求职登记60日内提供三次就业推荐,促进就业。
第十一条在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期间,对于主动进行求职登记,积极参加培训与接受推荐就业的,属于申领失业保险范围且生活困难的,比照失业保险金标准,先支付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属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其他救助方式先给予不超过二个月的生活救助。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在其《承诺书》上签署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确认意见,并注明其未能就业的原因。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兑现待遇。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不予受理失业保险和“低保”申请。
第十三条对有劳动能力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与“低保”待遇人员,要依法加强日常管理。对于“4050”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向其推荐公益性就业岗位,促其就业;对于其他人员,积极开展就业培训,给予三次就业推荐,并将其接受就业服务情况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进行记录,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经办人员据此确认失业人员继续申领待遇资格。对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向“低保”经办机构出具凭证,民政部门据此依法办理申领“低保”手续。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属于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按规定享受期内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高额度不超过其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其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费,作为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营业执照期满后不再经营的,可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对于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凭营业执照按“低保”标准一次性发给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其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
第十六条以2002年度市财政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低保”资金为基数,对区县实行“联动机制”后减少的转移支付补助额,市财政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给区县,用于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行。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
天津民政局转天津市户口迁回那边可以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2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可以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
天津市民政局社工处这是做什么的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1社工委要楼主去面试,应该是社会工作者,这个属于社工,最底层的工作职位,不能考公务员,待遇方面也就跟国企员工差不多,没有升职空间,要考虑清楚。
-
天津市乡医分局新形势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28对符合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采取领即退的原则,年满60周岁后可退休,退休后可领取养老保险。根据相关政策,即使在乡镇卫生院就医,也可以报销医疗费用。
-
河津市民政局离婚证在哪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7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中心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只要是在正常的工作日都会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属于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天津市人事局病假工资发多少?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4天津是病假工资咨询哪个部门,工资是多少这个问题有如下解答:劳动者在依法享受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