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建立失业保险、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55:58 212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天津市2003年至2005年再就业规划纲要》精神,我们制定了《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2、《失业、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略)

3、《失业、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略)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从根本上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本着“促进就业,辅之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是指对准备申领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及“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促其就业和再就业,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共同负责“联动机制”的组织推动工作,制定政策,健全制度,促进“联动机制”实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低保”经办机构,运用“联动机制”加强对失业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区县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失业人员和申请“低保”人员的资格审核及相关待遇确认工作。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和“低保”人员管理数据库,将其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就失业状态及就业需求输入微机,实现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互通互连,有针对性的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负责提供用工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通过企业吸纳、劳务派遣、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促进失业和“低保”人员就业。通过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受理申领失业保险和“低保”人员的求职(失业)登记,建立登记台帐。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建立就业服务台帐。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低保”经办机构根据他们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确认享受失业保险与“低保”资格,并落实相关政策、兑现待遇。

第七条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论申请、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都应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填写《失业、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登记求职与培训意向,签订《失业、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八条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要根据本人填写的《服务卡》、《承诺书》逐人建立就业服务台帐,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做出标识,及时汇总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求职与培训意向,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汇总报告,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就业岗位,开展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举办专场就业洽谈会。

第九条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在失业与“低保”人员求职登记15个工作日内,向其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接受职业指导人员应端正就业态度,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接受推荐就业。

第十条区、街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的“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原则上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工作;对其他人员原则上在其进行求职登记60日内提供三次就业推荐,促进就业。

第十一条在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期间,对于主动进行求职登记,积极参加培训与接受推荐就业的,属于申领失业保险范围且生活困难的,比照失业保险金标准,先支付两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属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其他救助方式先给予不超过二个月的生活救助。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失业保险与“低保”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在其《承诺书》上签署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确认意见,并注明其未能就业的原因。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失业保险与“低保”经办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兑现待遇。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不予受理失业保险和“低保”申请。

第十三条对有劳动能力的正在享受失业保险与“低保”待遇人员,要依法加强日常管理。对于“4050”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向其推荐公益性就业岗位,促其就业;对于其他人员,积极开展就业培训,给予三次就业推荐,并将其接受就业服务情况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进行记录,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经办人员据此确认失业人员继续申领待遇资格。对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向“低保”经办机构出具凭证,民政部门据此依法办理申领“低保”手续。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属于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按规定享受期内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高额度不超过其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从再就业资金中按照其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费,作为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营业执照期满后不再经营的,可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对于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凭营业执照按“低保”标准一次性发给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其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

第十六条以2002年度市财政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低保”资金为基数,对区县实行“联动机制”后减少的转移支付补助额,市财政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给区县,用于再就业资金投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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