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的程序是什么?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批准程序,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1。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调查结果、核定的征地补偿登记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苗木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方案,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办公室作出决定,乡(镇)、村公布方案,听取意见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后审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注意和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后予以批准。经批准后,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三。实施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政府批准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费用应当在方案公布后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二是为拆迁人员制定程序,报批并公布拆迁实施方案。拆迁人员应当对计划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和趋势拆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办法,确定拆迁期限。征地拆迁实施方案需报区县建委批准。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宣布拆迁之日(含宣布拆迁之日)前公布。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是违法的。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文件为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征地补偿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给失去土地和房屋的农民,征地拆迁活动是否进行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如果没有,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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