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
当我们提到简易程序时,我们首先想到它对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事实上,效率是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它要求诉讼程序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然而,对于诉讼程序而言,正义既是其首要的价值目标,也是其灵魂和基础。然而,正义是包括效率在内的正义,效率是正义下的效率,简易程序只有在不妨碍正义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效率是正义的重要内涵
一些学者指出:“与秩序、正义和自由一样,效率也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美德。一个好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有序的社会、一个公正的社会、一个自由的社会和一个高效的社会。”在资源有限的现实世界中,追求效率是理性的必然要求,诉讼程序设计也不例外。不再需要维持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博纳认为“正义的第二个含义——也许是最常见的含义——是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低下的正义很难实现整体正义”。日本法学家小岛武(TakeshiKojima)指出,“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是否都能得到适当的救济,以及司法总量——也称为总体司法——是否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才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平的真正标准”。如果司法资源被一些人过度占用,即使他们实现了司法公正,也必然会影响其他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因此整体正义无法实现。效率服从于正义
正如罗在他的著名著作《正义》中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意识形态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些法律和制度,无论多么有效和有组织,只要是不公义的,就必须改革或废除”。诉讼程序的设计虽然能够也应该体现效率的价值,但同时必须更加重视正义的价值,无论如何都不能突破正义的底线。
一方面,正义是效率的保障。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诉讼成本,另一个是诉讼收入。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不仅有助于本案纠纷的分割和解决,而且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助于未来案件纠纷的分割和解决。因此,诉讼程序的公平性与其利益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另一方面,缺乏公正不可避免地会变得效率低下。诉讼程序的运行需要支付两种成本,一种是直接成本,另一种是错误成本。“降低成本的目的不是使其中一项成本最小化,而是使两项成本之和最小化”;如果“我们只想最小化直接成本,错误成本可能会上升得很高”,这会增加整个诉讼成本
从上面可以看出,诉讼程序应该反映效率,而不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这是我们判断一个诉讼程序是否可以简化、简化到什么环节、简化到什么程度的基本尺度。显然,我国是否迫切需要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也应结合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从公正和效率两个维度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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