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行政监察行为有哪些
银行监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1、负责在市行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行行政监察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措施;
2、负责检查指导全行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金融方针、政策、制度的实施情况;检查指导全行监察工作;
3、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查处全行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4、负责个人或单位对全行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登记、批转和核查;
5、负资对全行执法监察的立项、组织实施、管理、统计和上报;
6、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全行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7、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审定或拟定监察对象的政纪处分意见或建议;
8、负责对全行干部职工进行清政廉洁教育,深人持久地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9、负责调查研究全行监察工作状况;
10、负责做好全行监察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二、行政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洁高效地工作,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行政监察管辖范围和职责
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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