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14:44:35 258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也称先契约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当事人双方因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逐渐产生的义务,而非合同有效。

包含以下的几个特征:

1、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因不具备法定条件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才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2、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法定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或归于无效、撤销,因此当事人不可能违反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是在订约阶段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付的法定义务。

3、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费用或放弃其他机会,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得不到补偿。

一、合同成立后是否还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生效后,不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一方仍主张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事实基础。

在合同已成立生效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通过主张违约责任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合同不成立会带来缔约过失责任吗

可能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缔约过失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所以合同不成立可能会形成缔约过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5日 06: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文章
  • 律师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触犯刑法中具体的罪刑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律师刑事责任基本特征表现为:责任的主体为律师;责任的前提是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犯罪行为;责任具有明显的背职性。由于律师所扮演的特殊的社会角色,在法律现实中所取得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因而对从事这一行业的人进行特殊的法律规制无疑是必要的,其违反法律所设定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进而触犯刑律的,由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关键是如何确定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程度,则是应当予以理论与实证研究的问题。围绕现行刑法典第306条第1款的争论,就明显地表明对律师刑事责任这一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的必要性。
    2023-06-06
    109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违约责任的赔偿一般可以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但是与之相比较,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侵害的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而且此时合同也尚未成立,因此不涉及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违约责任问题,主要是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使对方的损失回复到先前的状态。一、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一)固有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对方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此时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但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1、直
    2023-06-09
    204人看过
  • 缔约过失概念有哪些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
    2023-02-17
    404人看过
  • 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特征如下: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被殴打可以拿刀防卫吗有防卫性质,不超过必要限度就可以,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正当防卫需要公安局确认。有纠纷还是报警处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防卫过当致人重伤二级怎么判防卫过当致人轻伤二级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缓刑。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3-04-06
    446人看过
  • 什么叫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又有哪些
    缔约过失及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4-08-03
    471人看过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界限:(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区别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否则不构成本罪。(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科学研究失败的界
    2023-04-12
    188人看过
  • 要约收购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综合知识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证券法》第91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
    2024-04-26
    393人看过
  • 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失业保险的含义失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暂时失去职业、又没有其它收入来源的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失业保险的特征(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应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的构成失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
    2023-04-22
    62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
    2023-06-17
    265人看过
  •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
    一、先合同义务的特征(一)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持交易安全,保护缔约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不受因缔约行为而致的损害设定。在缔约阶段,当事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所以,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法定的义务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是法律明确所规定的义务,否则将趋于僵化。这种义务“应视行为人是否已尽交易上必要的注意而定,特别应斟酌缔约当事人彼此间的信赖关系及各当事人在交易上通常所应承担的危险。”即义务并非原始确定,而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二)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这一点大多学者予以肯定。房绍坤先生认为,“先合同义务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成立。只有缔约当事人尽到了先合同义务,合同才能成立和有效,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因此,是一种附随义务。”其意为,先
    2023-03-04
    308人看过
  • (2)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差异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1、产生的前提不同,前者的合同还未生效;后者合同已成立;2、当事人约定不同,前者不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而后者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以及免责事由;3、责任形式不同,前者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而后者可包含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害等;4、赔偿的范围不同。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
    2023-07-12
    403人看过
  • 【缔约过失】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
    从民法上看,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指出: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会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受诈欺、胁迫或错误意思表示等之撤销权,或买受人之瑕疵担保请求权相为竞合。此时债权人得任选其一行使之。[20]依笔者管见,这里的竞合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债权责任的产生一般不需要双方事先有任何法律关系,但也并不排斥双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情形。因此,当事人于缔约之际的违法行为,可能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责任竞合。如在缔约过程中未尽依诚信原则所生之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财产的损害,未尽保密义务将其知悉的秘密加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或以欺诈、协迫等手段订立合同以及乘人之危、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等,都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2023-06-09
    178人看过
  • 探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违约责任有:1、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违约责任的类型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我国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期限违约,每种可分为两类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履行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履行期届满后不能履行合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确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2、到期违约。履行期限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违约可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购车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1、购车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守约的一方可以要求违反购车合同一方向自己支付赔偿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
    2023-07-11
    163人看过
  • 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概述
    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
    2023-07-07
    34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咨询
    • 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就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害人
    •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5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损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表现为: 1、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
    •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安徽在线咨询 2024-12-09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缔约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保密、协助等义务。 2.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例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缔约过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云南在线咨询 2024-12-02
      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1. 成立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它的成立不以已经存在的合同为前提和认定标准。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成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如果存在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不存在合同关系,则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 责任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是赔偿责任,而无其他责任方式。而合同责任的方式,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