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因城市建设确须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实施拆除,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二、办理材料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在申请时带原件验证。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个人的签名。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提交规划局已审批的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核原件。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博罗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除县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拆除县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承诺5个工作日时限内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的,签发通知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拆除县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水西新城155号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人防办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博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安全;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注意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和出入顺畅。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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