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公司重组案的法律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01:05 344 人看过

案例介绍:

上海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模式,与风险投资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B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渠道,是国外著名的外包公司,但公司的发展往往受到资金周转的困扰。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和风险投资,经过反复讨论,两家公司决定有效整合双方资源,进行吸收合并,并在此基础上与外商合资,再引入风险投资,为了真正实现做大做强,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其资产、债权、债务全部由吸收公司承担。所谓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其股东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其资产和债务由新设公司承担。两种形式各有利弊,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合并各方的具体情况。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已经具有相当的品牌价值,而B公司也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但其业务关系相对单一,已经就并购事项与业务伙伴进行了充分沟通,以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于是双方决定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即吸收合并a公司和B公司。但双方均注意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有明确的程序性要求,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合并。换句话说,合并至少需要三个月。对于这种情况,时间是决定性因素,因为外国合作伙伴和风险投资家一直在等待,而相关业务也需要公司尽快完成重组。显然,依法兼并会失去商机,使兼并的初衷无法实现。考虑到两家公司没有巨额债务,在律师的建议下,两家公司决定在取得债权人谅解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合并,即B公司的主营业务将首先注入a公司,a公司购买与B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资产,购买对价作为B公司股东对a公司的出资。这样,两家公司很快完成了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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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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